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8:21【法规称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只稳妥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公布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时刻】 1993-05-07
【施行时刻】 1993-05-07
【效能特点】 有用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只稳妥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只稳妥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只稳妥合同归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罗列纳税的“产业稳妥合同”规模。但关于涉外稳妥事务中的远洋船只稳妥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则:对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涉外稳妥事务中的远洋船只稳妥合同(或稳妥单据)以及与外国稳妥公司之间的再稳妥事务凭据,在1993年末前免征印花税。因而,对船只稳妥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