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不加刑是否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7:52
关于刑事二审案子,假如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是需求适用上诉不加刑准则的。可是有的二审人民法院或许会对刑事案子发回重审,那么,二审发回重审的案子上诉不加刑是否适用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准则,指的是当被告人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处以重于原判定的惩罚。该准则的意图在于实在确保被告人的上诉权力,而且可使二审的纠错功用得以充沛完成。关于二审法院作出判定的景象,“上诉不加刑”的适用不存在争议,即应严厉遵守该准则,不得加刑。可是,关于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的案子发回重审后能否加剧惩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发回重审案子能够加刑;第二种观念,发回重审案子不能够加刑。以下对此作详细分析。
一、第一种观念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内容为:“对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但判处的惩罚畸轻,或许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子,不得吊销第一审判定,直接加剧被告人的惩罚或许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理。…”从该法条可得出以下定论:关于二审法院已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的案子,应依照“上诉不加刑”的准则,不得经过重审对被告人加刑。而关于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的案子,并未规则不能够经过重审程序加刑,因而,如一审判定量刑不妥,二审法院能够裁决吊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改判加刑。笔者以为该观念值得商讨,其理由并不充沛。
上述观念显着与“上诉不加刑”的立法意图相违背。现实不清或现实清楚并没有量化规范,其决议权在于二审法官。假如上述观念建立的话,将或许呈现二审法院将各种案子均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然后或许对被告人加刑的成果,这实际上是变相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准则,其成果必定会损坏这一准则,危害被告人的上诉权。另一方面,经过对法条的研讨,也不宜采纳上述做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则:“…有必要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定、裁决收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这说明了假如的确呈现一审判定对被告人量刑畸轻的状况,应经过法定审判监督程序对此予以纠正,法则不答应经过其他诉讼程序直接对被告人加刑来纠错,假如答应经过重审加刑,上述有关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司法解说的规则将形同虚设。何况从法则适用的视点来看,刑事诉讼法归于典型的公法,这就要求咱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严厉遵守程序法定主义,决不答应以“法无明文规则即为合法”为由躲避法则。
或许有人以为对重审加刑的成果,被告人仍能够经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阻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但仔细分析该观念实为荒唐。被告人上诉的意图是要经过法定程序到达减轻惩罚的意图,在“上诉不加刑” 准则的前提下,被告人上诉即便达不到弛刑意图,也不会被加刑,因而被告人在决议是否上诉曾经,心里不存在顾忌,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可是假如经过重审程序对其加刑,即便该判定未收效,可成果却违背了被告人的初衷,被告人就会质疑其是否得到公平的审判。被告人在经过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对其加刑的审判程序后,对上诉成果已十分绝望,不或许对再次上诉的成果抱有期望,将会发生思想顾忌,严重影响其上诉的积极性。再者,由于该加刑成果归根结底仍是其自己上诉形成的,其心思必定遭受沉重打击,对此被告人必然发生“越上诉,越加刑”的主意,继而对上诉准则完全失掉决心,很或许呈现即便一审判定不正确时也不敢再上诉的状况,终究在客观上约束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别的,从常理上讲,如二审法院以为对其量刑过重,那么在第一次上诉审时,就应对其弛刑,不或许待对其加刑后再经过第2次上诉审为其弛刑,因而上述做法实际上是在躲避“上诉不加刑”的准则,然后形成该准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地被履行。
二、关于上诉不加刑准则是否契合脚踏实地精力及“罪刑相适应准则”的问题。
有人以为,上诉不加刑准则,对量刑不妥的上诉案子,只能减轻,不能加剧,不契合脚踏实地的精力,将放纵有些被告人。这是对法则的一种误读,如前所述,关于一审判定量刑不妥的案子怎么纠正,法则已有明文规则,只需严厉依法办事即可,不会呈现错案无法得到改正的法则盲区。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当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通知咱们,没有正当程序所确保的裁判成果不会完成实体正义,也不具有公理性,只要公平的程序才干确保公平的实体,究竟只要公平的程序才是“看得见”的公平,不能为寻求实体公平去损坏司法公平的根底——程序公平,不然得到的“实体公平”必定是无源之水,也无法则当时人服气。详细到本文所说到的问题,在被告人上诉时,如一审判定量刑畸轻,应当依照上诉不加刑准则对其作出二审裁判,再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综上,目前我国正在加速法治建造与变革的脚步,一起也愈来愈注重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维护,这就要求咱们应该严厉依照“上诉不加刑”准则审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子,以实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其在程序上的权力。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准则,指的是当被告人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处以重于原判定的惩罚。该准则的意图在于实在确保被告人的上诉权力,而且可使二审的纠错功用得以充沛完成。关于二审法院作出判定的景象,“上诉不加刑”的适用不存在争议,即应严厉遵守该准则,不得加刑。可是,关于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的案子发回重审后能否加剧惩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发回重审案子能够加刑;第二种观念,发回重审案子不能够加刑。以下对此作详细分析。
一、第一种观念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内容为:“对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但判处的惩罚畸轻,或许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子,不得吊销第一审判定,直接加剧被告人的惩罚或许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理。…”从该法条可得出以下定论:关于二审法院已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的案子,应依照“上诉不加刑”的准则,不得经过重审对被告人加刑。而关于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的案子,并未规则不能够经过重审程序加刑,因而,如一审判定量刑不妥,二审法院能够裁决吊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改判加刑。笔者以为该观念值得商讨,其理由并不充沛。
上述观念显着与“上诉不加刑”的立法意图相违背。现实不清或现实清楚并没有量化规范,其决议权在于二审法官。假如上述观念建立的话,将或许呈现二审法院将各种案子均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然后或许对被告人加刑的成果,这实际上是变相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准则,其成果必定会损坏这一准则,危害被告人的上诉权。另一方面,经过对法条的研讨,也不宜采纳上述做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则:“…有必要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定、裁决收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这说明了假如的确呈现一审判定对被告人量刑畸轻的状况,应经过法定审判监督程序对此予以纠正,法则不答应经过其他诉讼程序直接对被告人加刑来纠错,假如答应经过重审加刑,上述有关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司法解说的规则将形同虚设。何况从法则适用的视点来看,刑事诉讼法归于典型的公法,这就要求咱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严厉遵守程序法定主义,决不答应以“法无明文规则即为合法”为由躲避法则。
或许有人以为对重审加刑的成果,被告人仍能够经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阻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但仔细分析该观念实为荒唐。被告人上诉的意图是要经过法定程序到达减轻惩罚的意图,在“上诉不加刑” 准则的前提下,被告人上诉即便达不到弛刑意图,也不会被加刑,因而被告人在决议是否上诉曾经,心里不存在顾忌,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可是假如经过重审程序对其加刑,即便该判定未收效,可成果却违背了被告人的初衷,被告人就会质疑其是否得到公平的审判。被告人在经过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对其加刑的审判程序后,对上诉成果已十分绝望,不或许对再次上诉的成果抱有期望,将会发生思想顾忌,严重影响其上诉的积极性。再者,由于该加刑成果归根结底仍是其自己上诉形成的,其心思必定遭受沉重打击,对此被告人必然发生“越上诉,越加刑”的主意,继而对上诉准则完全失掉决心,很或许呈现即便一审判定不正确时也不敢再上诉的状况,终究在客观上约束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别的,从常理上讲,如二审法院以为对其量刑过重,那么在第一次上诉审时,就应对其弛刑,不或许待对其加刑后再经过第2次上诉审为其弛刑,因而上述做法实际上是在躲避“上诉不加刑”的准则,然后形成该准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地被履行。
二、关于上诉不加刑准则是否契合脚踏实地精力及“罪刑相适应准则”的问题。
有人以为,上诉不加刑准则,对量刑不妥的上诉案子,只能减轻,不能加剧,不契合脚踏实地的精力,将放纵有些被告人。这是对法则的一种误读,如前所述,关于一审判定量刑不妥的案子怎么纠正,法则已有明文规则,只需严厉依法办事即可,不会呈现错案无法得到改正的法则盲区。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当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通知咱们,没有正当程序所确保的裁判成果不会完成实体正义,也不具有公理性,只要公平的程序才干确保公平的实体,究竟只要公平的程序才是“看得见”的公平,不能为寻求实体公平去损坏司法公平的根底——程序公平,不然得到的“实体公平”必定是无源之水,也无法则当时人服气。详细到本文所说到的问题,在被告人上诉时,如一审判定量刑畸轻,应当依照上诉不加刑准则对其作出二审裁判,再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综上,目前我国正在加速法治建造与变革的脚步,一起也愈来愈注重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维护,这就要求咱们应该严厉依照“上诉不加刑”准则审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子,以实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其在程序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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