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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起诉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6:29
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对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不用为或许滥用职权是十分怨恨的,假如遇到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形成自己利益的受损,是能够提起诉讼的,那么滥用职权罪起诉书要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汉族,大学文明,原常州市金坛区**大街办事处征地动迁办公室作业人员,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大街**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纳贿罪,于2015年7月5日经本院决议刑事拘留,2015年7月20日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议拘捕,当日由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执行拘捕。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纳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9月18日移交检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殷强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件资料。
经依法检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常州市金坛区**大街办事处征地动迁办公室作业人员期间,作为动迁作业组成员参加到**村委动迁作业中,担任对房子面积和家庭小作坊等动迁补偿、审阅作业,明知徐某某、庄某某(均另案处理)、邹某某、顾某甲等人存在虚拟家庭作坊、不符合补偿条件等状况,仍违反规则协助上述人员经过补偿审阅或许不实行责任,形成国家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115083元。详细违法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村委社长徐某某住宅、户籍均不在动迁范围内,仍与其共谋,经过将**村委野田村团体用房以徐某某妻子贺某甲的名义进行房子安顿、虚拟家庭作坊的方法,协助徐某某经过补偿审阅,形成国家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365083元,形成恶劣社会影响。
2.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村委管帐庄某某未实践运营家庭作坊、甲鱼池不符合补偿条件,不实行监督责任,致使河头村委书记张某乙(另案处理)经过虚拟家庭作坊、重复补偿的方法,协助庄某某经过补偿审阅,形成国家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400000元。
3.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迫迁户邹某某未实践运营家庭作坊,其女婿万某某户籍不在**村委不能享用人口安顿等状况,仍违反规则协助邹某某以金坛经济开发区**铝合金加工厂的名义取得补偿及以万某某的名义享用40平方米的人口安顿,形成国家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256000元,形成恶劣社会影响。
4.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迫迁户顾某甲未实践运营家庭作坊,不符合家庭作坊的补偿条件,仍协助顾某甲以金坛市**五金加工厂的名义经过补偿审阅,形成国家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94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原金坛市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印发《金坛市东城大街主要责任内设组织和人员编制规则》的告诉、动迁作业任务分解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庄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纳贿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担任常州市金坛区**大街办事处征地动迁办公室作业人员的职务之便,在实行对**村委动迁管理作业过程中,先后收受徐某某、顾某乙、贺某甲、沈某某、施某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合计91000元,为别人获取利益。详细违法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顾某乙代被迫迁户朱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2.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人民币6000元。
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被迫迁户顾某甲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
4.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被迫迁户贺某乙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
5.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沈某某代被迫迁户顾某丙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6.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被迫迁户施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7.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被迫迁户周某某贿送人民币5000元。
8.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符某某代被迫迁户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9.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收受被迫迁户张某乙贿送超市购物卡,面值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承受常州市金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询期间,自动供述了自己纳贿的违法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退出赃物人民币100000元。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常州市金坛区**大街办事处供给的家庭作坊搬家补偿协议、拆迁补助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顾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违反规则处理公事,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形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并讨取别人资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纳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别人一起滥用职权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是一起违法。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罪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张某甲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把握的自己纳贿罪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是自首,能够减轻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2015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檀卷资料和依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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