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是否可以转为简易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7:12
对刑事案子的审理能够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在进行诉讼前,清晰所使用的诉讼程序到底是一般程序仍是简易程序很重要,那么刑事一般程序是否能够转为简易程序?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刑事一般程序不能够转为简易程序,可是能够将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略细微的刑事案子,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矩:人民法院关于下列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人民检察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三)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矩:“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许第二节的规矩从头审理。”这便是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一般程序后,案子要进行从头审理。案子的审限天然也要从头核算。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二百三十条,对此类案子审限的起算时刻作出了解说。该条规矩,“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应当从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这一解说看似水到渠成,事实上存在必定缝隙。它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三)项适用,而关于该条的第(一)项并不适用。关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申述,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议转入一般程序的景象,应另行规矩审限的起算时刻。由于此类案子转入一般程序后,按照法律规矩,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依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干向法院供给首要依据资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供给新的申述书和首要依据资料复印件时,现已距人民法决议转入一般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刻。这段时刻有长有短,但不管长短,这段时刻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申述作业,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审限。假如以决议转入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则呈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法院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法院没有接到案子资料或许审限就已过多半,乃至现已届满。这说明此类案子以人民法院决议转入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人民法院案子审限的解说不仅是不合理的,并且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以下简称《规矩》)第三百一十四条规矩,“转入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依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子资料之日起核算。”这一规矩清楚地标明,人民法院决议将此类案子转入一般程序,并将悉数卷宗和案子资料退给人民检察院今后,开端核算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期限。
从《解说》和《规矩》的规矩看,两者存在显着抵触。从此类案子在检、法两家的流程看,《规矩》的规矩比较契合此类案子的实践操作过程。而《解说》的规矩即不契合实践,又与《刑诉法》关于一般程序公诉案子审限的规矩相对立,实践中也无法操作。案子没有移交至人民法院,怎能开端核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呢?所以《解说》中关于简易程序转入一般程序刑事案子审限起算时刻的规矩,不适用于公诉案子。需要对简易程序转入一般案子的刑事公诉案子审限起算时刻另行作出规矩,以完善和补偿《解说》关于审限起算时刻规矩的缺乏。笔者以为,简易程序转入一般程序刑事案子的审限,应当从人民检察院将首要依据复印件和依据资料移交至人民法院之日起核算。这样解说,即能确保《解说》的规矩契合实践,又与《规矩》的规矩相衔接。更重要的是这样解说正好与《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矩相契合、相一致。
刑事一般程序不能够转为简易程序,可是能够将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略细微的刑事案子,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矩:人民法院关于下列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人民检察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三)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矩:“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许第二节的规矩从头审理。”这便是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一般程序后,案子要进行从头审理。案子的审限天然也要从头核算。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二百三十条,对此类案子审限的起算时刻作出了解说。该条规矩,“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应当从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这一解说看似水到渠成,事实上存在必定缝隙。它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三)项适用,而关于该条的第(一)项并不适用。关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申述,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议转入一般程序的景象,应另行规矩审限的起算时刻。由于此类案子转入一般程序后,按照法律规矩,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依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干向法院供给首要依据资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供给新的申述书和首要依据资料复印件时,现已距人民法决议转入一般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刻。这段时刻有长有短,但不管长短,这段时刻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申述作业,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审限。假如以决议转入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则呈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法院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法院没有接到案子资料或许审限就已过多半,乃至现已届满。这说明此类案子以人民法院决议转入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人民法院案子审限的解说不仅是不合理的,并且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以下简称《规矩》)第三百一十四条规矩,“转入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依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子资料之日起核算。”这一规矩清楚地标明,人民法院决议将此类案子转入一般程序,并将悉数卷宗和案子资料退给人民检察院今后,开端核算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期限。
从《解说》和《规矩》的规矩看,两者存在显着抵触。从此类案子在检、法两家的流程看,《规矩》的规矩比较契合此类案子的实践操作过程。而《解说》的规矩即不契合实践,又与《刑诉法》关于一般程序公诉案子审限的规矩相对立,实践中也无法操作。案子没有移交至人民法院,怎能开端核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呢?所以《解说》中关于简易程序转入一般程序刑事案子审限起算时刻的规矩,不适用于公诉案子。需要对简易程序转入一般案子的刑事公诉案子审限起算时刻另行作出规矩,以完善和补偿《解说》关于审限起算时刻规矩的缺乏。笔者以为,简易程序转入一般程序刑事案子的审限,应当从人民检察院将首要依据复印件和依据资料移交至人民法院之日起核算。这样解说,即能确保《解说》的规矩契合实践,又与《规矩》的规矩相衔接。更重要的是这样解说正好与《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矩相契合、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