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的比例及基数在宿迁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3:58工伤保险是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下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集了宿迁工伤保险缴费份额及基数,供我们参阅!
宿迁工伤保险缴费份额:
宿迁工伤保险缴费份额为:单位交纳1%(一类职业费率0.5%,二类职业费率1%,三类职业费率2%),个人不交纳
宿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宿迁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按员工实践薪酬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按月进行申报
1、缴费基数上限为在职员工实践薪酬收入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员工实践薪酬收入的60%。
宿迁工伤保险赔偿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员工恢复作业后,又发作难以安排作业的景象的,以难以安排作业时自己薪酬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补贴;难以安排作业时自己薪酬低于发作工伤时自己薪酬的,以发作工伤时自己薪酬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依照《法令》规则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规范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基准规范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日子水相等状况,在基准规范基础上上下起浮不超越20%确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规范,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增发40%。
第二十八条 工伤员工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且免除劳作联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依照下列规范履行:缺乏5年的,依照全额的80%付出;缺乏4年的,依照全额的60%付出;缺乏3年的,依照全额的40%付出;缺乏2年的,依照全额的20%付出;缺乏1年的,依照全额的10%付出,但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景象在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许依照规则处理退休手续的,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员工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区域经办安排拟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员工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联系停止,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作能力复查判定请求。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员工的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自作出劳作能力判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逝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员工逝世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员工逝世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一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员工平均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动等状况当令调整。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日子护理费调整计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赞同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务部门同意后履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期间屡次发作工伤,契合《法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则享用相关待遇的,依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作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改动复查判定伤残等级改动的,不再从头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新的伤残等级享用。到达收取伤残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自己薪酬为基数计发伤残补贴;旧伤复发时自己薪酬低于发作工伤时自己薪酬的,以发作工伤时自己薪酬为基数计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吊销、闭幕、封闭进行财物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财物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处理工伤员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付出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员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补贴为基数缴费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由自己交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交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安排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员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工伤保险联系停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转让,工伤员工转入继承单位的,继承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职责,并到当地经办安排处理参与工伤保险或许改变工伤保险联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转让,工伤员工不转入继承单位的,依照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享用的有关待遇履行。
第三十六条 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许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许自然人,该安排或许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发作事端损伤,劳作者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当的工伤保险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依照规则作出工伤确定决议。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作合同约好或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指使员工到其他单位作业,员工发作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用人单位员工非由单位指使到其他用人单位作业发作工伤的,由实践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办法规则的项目和规范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一起作业的,其作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作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作业的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办法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或许参与工伤保险后中止缴费期间,员工发作工伤的,该工伤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办法规则的项目和规范付出。用人单位依照规则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员工新发作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办法规则的项目和规范付出。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头作出不确定为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决议,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现已付出工伤待遇的,员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现已收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员工不退回现已收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安排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