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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七天又离婚 彩礼与嫁妆如何处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7:38

    一、 导言 
    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嫁闺女女方要陪陪嫁品,不仅仅是时髦,并且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我国古代成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六礼”必不可少的一礼。本案便是一起有关“彩礼”的官司。原告赵汝,被告钱南,案由:离婚胶葛。 
    二、案情 
    2002年6月,赵汝经人介绍与钱南相识相恋。2003年2月9日,两边挂号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常争持。2004年2月16日,经当地城镇法令服务所调停,两边自愿达到离婚协议:两边自愿离婚、无子女抚育、无产业切割、无债款处理,女方返还婚前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陪嫁品归女方。后来又弥补约好,女方另补偿2500元给男方。一桩婚姻本以为到此结束,没曾想两边带着调停协议到县民政局处理离婚挂号时,因男方没有身份证,民政局不予处理。没能在民政局离婚,赵汝转而向法院申述。原告赵汝以为,自己依据离婚协议给付了被告聘礼13000元,所欠1500元打了欠条,在将陪嫁品运回娘家时,当着镇法令服务所工作人员面前,又给付了此1500元并将欠条回收。但被告仍漫天要钱,并到自己娘家捣乱,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偿还自己的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随身物品。 
    被告赞同离婚,但以为婚前自己为女方用去约3万元钱(含聘礼),依据调停协议,女方应偿还聘礼14500元及首饰,另补偿2500元。但女方至今只给付1500元,余款未付。故要求付清余款。曾给女方的首饰表明抛弃。 
    三、一审裁判关键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两边夫妻感情确已决裂,调停和洽无望,两边赞同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予以支撑。关于婚前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两边经镇法令服务所调停自愿达到协议,该协议约好彩礼和首饰的返还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两边均应实行并已实践部分实行。现原告称已返还彩礼14500元和首饰,因被告否定,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只能确定只返还了彩礼1500元。2004年6月2日,一审法院判定:一、原告赵汝与被告钱南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清。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金项链、金手镯、手机等诉讼请求。 
    四、二审裁判关键
    一审宣判后,赵汝不服上诉称,两边在镇法令工作者掌管调停下签定的离婚协议,触及人身婚姻关系的应无效,触及产业的,原审确定现实有误。上诉人已付给钱南13000元,并立下1500元欠条,以上现实有两位法令工作者的证言证明。2004年2月18日上午,上诉人欲将陪嫁品运回娘家,钱南要求先付钱才准运陪嫁品。上诉人称其随后与钱南亲属一起回到娘家拿了13000元并付给钱南亲属,钱南亲属亦出具了13000元的收条,一起上诉人还出具了15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钱南要求上诉人付清1500元才赞同运陪嫁品,在此情况下,上诉人请来镇法令服务所的两位工作人员为其处理胶葛。在两位法令工作者的协调下,上诉人付给钱南1500元,两边当场撕毁了13000元的收条和1500元的欠条,上诉人后将陪嫁品运回娘家。 
    二审法院以为,赵汝与钱南经镇法令服务所调停自愿达到离婚协议,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赵汝称在运陪嫁品那天已按协议返还男方聘礼14500元的现实,因有两位法令工作者到庭作证,予以确定。原审确定赵汝未返还聘礼13000元的现实有误,应予纠正。据此,2004年10月8日,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定如下:一、保持原审判定榜首、三、四项。二、吊销原审判定第二项(即原告返还被告婚前彩礼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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