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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6:15

工伤保险法是什么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依据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承认职业的不同费率,并依据运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作率等状况在每个职业界承认费率层次。职业不同费率和职业界费率层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运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作率和所属职业费率层次等状况,承认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依据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承认的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且经工伤确认的,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其间,经劳动能力判定损失劳动能力的,享用伤残待遇。
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判定应当简捷、便利。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下列景象之一导致自己在作业中伤亡的,不确认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许吸毒;
(三)自残或许自杀;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所需费用;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七)中止或许免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的,其遗属收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逝世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判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
(一)医治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三)中止或许免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用的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员工契合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补贴,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地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发作工伤事端的,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付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付出。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归还。用人单位不归还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追偿。
第四十二条 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第三人不付出工伤医疗费用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一)损失享用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判定的;
(三)回绝医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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