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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媳妇分割公公的遗产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0:45

「事例简介」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千辛万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成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原本能够安享晚年,但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累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切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爱情不好于二○○ 一年六月离婚。二○○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受事故,不幸逝世。李某娟要求承继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归于其父李某用应承继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切割李某余遗产中归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回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切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以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逝世后,遗产切割前逝世,依法应当适用转承继法令关系的相关规则,由其法定承继人承继其应承继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承继人有权依法获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因为对遗产的权力是在李某用与陈某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权力,李某用逝世时尽管现已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承继所获得的产业权力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归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承继之前应当先将归于陈某世的产业分出。判定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承继5万元,李某娟转承继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一起产业中的2.5万元
「事例剖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到两个法令问题,一是法令规则的转承继准则是什么?二是现已离婚的原爱人为什么能够分得前夫父亲的遗产?
一、什么是转承继准则?
被承继人逝世时,有必要是生计的承继人才有承继权力能力,才干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切割前,承继人对遗产的权力是表现在应承继的分额上,而不是表现在对详细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假如承继人逝世,因其已无权力能力,天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比例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令需求答复的问题,这便是承继法上的转承继问题。转承继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则,我国承继法没有明文规则转承继,但在实际中存在这种现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承继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二条条规则:“承继开端今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第五十三条规则“承继开端后,受遗赠人表明承受遗赠,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受遗赠的权力搬运给他的承继人。”这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供认和维护转承继权的法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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