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债务重组的股权支付比例规定是否需要细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1:2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因为自身条件或许企业外部的微观经济环境等原因,常常会呈现无法按期偿还债款而堕入财政危机的状况,终究导致不良资产的存在。为了处理这个问题,在通常状况下许多企业都会选用债款重组的办法来处理。
债款重组触及的税收方针许多,其间的《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就企业重组触及的企业所得税详细处理办法进行了清晰。依据规则,假如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这一规则份额在实践履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假如股权付出是针对不同的企业,那么在核算50%的份额时是分企业核算,仍是兼并在一起核算?不同的核算办法结果是不一样的。
比方,A公司于2010年1月向B公司购买产品,产品的不含税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约好A公司应于2010年5月向B公司付出货款117万元;A公司又于2010年2月向C公司购买产品,产品不含税价为200万元,合同也约好A公司应于2010年5月向C公司付出货款234万元。可是后来A公司发作财政困难,不能按期付出货款。A公司与B公司、C公司洽谈后,决议进行债款重组。经洽谈,A公司决议将持有的成本价为50万元、公允价为75万元的E公司股权赔偿B公司的债款;一起将持有的成本价为120万元、公允价为170万元的F公司股权赔偿C公司的债款。假定A公司2010年调整后的包含债款重组所得在内的悉数应交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假如按分企业核算,A公司与B公司进行债款重组后的所得为42万元(117-75),股权付出的债款重组所得占全年应交税所得额比重为21%(42÷200);A公司与C公司进行债款重组后的所得为64万元,股权付出的债款重组所得占全年应交税所得额比重为32%(64÷200)。很显着,从核算结果来看低于税法规则的50%的比重。因而,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实施债款重组而取得的收益不能适用于特别税务处理规则,只能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应当就悉数应交税所得额200万元核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200×25%)。
假如按兼并核算,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的债款重组所得相加为106万元(42 64),股权付出的债款重组所得占全年应交税所得额比重为53%(106÷200),契合税法规则的50%以上的规范,可以适用特别的税务处理规则。A公司可以将债款重组中因付出股权而取得的应交税所得额分化到5年内核算所得税,其2010年应当分摊的因股权付出而取得的应交税所得额为21.2万元(106÷5),全年应交税所得额为115.2万元(200-106 21.2),应纳所得税额为28.8万元(115.2×25%)。也便是说,A公司2010年享用特别税务处理可以暂时少纳所得税21.2万元(50-28.8)。
有观念认为分企业核算的办法是正确的。其依据是《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规则,同一重组事务的当事各方应采纳共同税务处理准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别性税务处理。按照此规则,债款人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的,那么债权人也需求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反之亦然。而可以使债款人与债权人适用相同税务处理的保证便是按次核算承认,所以要分企业核算债款重组所得。
笔者认为,兼并核算更合理些。因为债款重组自身便是为了处理债款人的财政困难,假如因为交税问题而使债款人再次堕入财政困难,就会违反当事人进行债款重组的初衷。而选用兼并核算办法,对债款重组企业显着是有利的。鉴于债款重组企业遇到暂时财政危机,而国家只要在税收上作一点点儿退让,就能协助企业渡过难关,重现活力。所以,笔者主张有关部门出台方针,细化特别债款重组的股权付出份额规则,处理相关争议。
债款重组触及的税收方针许多,其间的《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就企业重组触及的企业所得税详细处理办法进行了清晰。依据规则,假如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这一规则份额在实践履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假如股权付出是针对不同的企业,那么在核算50%的份额时是分企业核算,仍是兼并在一起核算?不同的核算办法结果是不一样的。
比方,A公司于2010年1月向B公司购买产品,产品的不含税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约好A公司应于2010年5月向B公司付出货款117万元;A公司又于2010年2月向C公司购买产品,产品不含税价为200万元,合同也约好A公司应于2010年5月向C公司付出货款234万元。可是后来A公司发作财政困难,不能按期付出货款。A公司与B公司、C公司洽谈后,决议进行债款重组。经洽谈,A公司决议将持有的成本价为50万元、公允价为75万元的E公司股权赔偿B公司的债款;一起将持有的成本价为120万元、公允价为170万元的F公司股权赔偿C公司的债款。假定A公司2010年调整后的包含债款重组所得在内的悉数应交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假如按分企业核算,A公司与B公司进行债款重组后的所得为42万元(117-75),股权付出的债款重组所得占全年应交税所得额比重为21%(42÷200);A公司与C公司进行债款重组后的所得为64万元,股权付出的债款重组所得占全年应交税所得额比重为32%(64÷200)。很显着,从核算结果来看低于税法规则的50%的比重。因而,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实施债款重组而取得的收益不能适用于特别税务处理规则,只能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应当就悉数应交税所得额200万元核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200×25%)。
假如按兼并核算,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的债款重组所得相加为106万元(42 64),股权付出的债款重组所得占全年应交税所得额比重为53%(106÷200),契合税法规则的50%以上的规范,可以适用特别的税务处理规则。A公司可以将债款重组中因付出股权而取得的应交税所得额分化到5年内核算所得税,其2010年应当分摊的因股权付出而取得的应交税所得额为21.2万元(106÷5),全年应交税所得额为115.2万元(200-106 21.2),应纳所得税额为28.8万元(115.2×25%)。也便是说,A公司2010年享用特别税务处理可以暂时少纳所得税21.2万元(50-28.8)。
有观念认为分企业核算的办法是正确的。其依据是《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规则,同一重组事务的当事各方应采纳共同税务处理准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别性税务处理。按照此规则,债款人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的,那么债权人也需求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反之亦然。而可以使债款人与债权人适用相同税务处理的保证便是按次核算承认,所以要分企业核算债款重组所得。
笔者认为,兼并核算更合理些。因为债款重组自身便是为了处理债款人的财政困难,假如因为交税问题而使债款人再次堕入财政困难,就会违反当事人进行债款重组的初衷。而选用兼并核算办法,对债款重组企业显着是有利的。鉴于债款重组企业遇到暂时财政危机,而国家只要在税收上作一点点儿退让,就能协助企业渡过难关,重现活力。所以,笔者主张有关部门出台方针,细化特别债款重组的股权付出份额规则,处理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