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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巨额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7:59

X先生是一位本籍上海、经商多年的企业家,L女士是天津籍人,因在X先生的公司中任职而相识,后于2002年5月挂号成婚。两人均是再婚,X先生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均已成年自立,L女士有一儿子,随他们一起生活。。
2008年1月,L女士以婚后长时间分家两地,两边感情破裂为由,向X先生提出离婚,为此,在朋友劝慰未果的状况下,两边签署了离婚协议,对产业切割做出书面约好,两边的两位朋友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可是两边因种种原因未到民政局处理离婚挂号。
2008年3月,L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对离婚及产业切割问题进行承认。通过法院调停,两边当庭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并于当日在法院签收了《民事调停书》。
依据两边签署的《协议书》及《民事调停书》,L女士共获得坐落青岛的别墅一幢、坐落青岛的普通住宅一套、坐落天津的复式公寓一套、宝马越野车一辆及现金358万元及一批宝贵首饰、名表、名牌服装等,上述产业价值合计约1500万元;L女士抛弃了其在青岛某房产公司及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股权,该两公司的股权悉数归X先生一切。在《协议书》中还约好了“其他未注明的家庭产业及公司产业均归X先生一切。。。。。。”,在《民事调停书》还约好了“其他无纠葛”。之后,X先生向L女士交付了上述约好归女方的产业。
不料,时隔不久,L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宣称X先生在离婚时藏匿、搬运4000万元的夫妻一起产业(包含挂号在X先生和儿子、女儿名下共有的两处上海高级房产和一处上海嘉定别墅的出售款,以及X先生占有悉数股份的上海某公司的股票资金和所获动迁款),要求法院切割离婚时未切割的夫妻一起产业,要求X先生再给付其800万元人民币,而且要求X先生的儿子和女儿承当连带责任,一起归还该800万元钱款。
X先生辩称,自己从未料到L女士会要求离婚,所以底子不存在搬运、藏匿、变卖夫妻一起产业的行为。并供给了一系列依据,证明其在和L女士的婚姻期间,出售上海嘉定别墅,并和儿子、女儿一起在上海购买的两套房产L女士都是知情的;至于公司的股票资金和动迁款,是公司财物,不属于夫妻一起产业,不该作为离婚切割产业。
L女士在庭审中,自认自己知晓X先生出售和购买这些房产的状况,仅仅由于离婚时一时冲动,而没有将这部分产业列入夫妻产业切割规模。故不再建议X先生藏匿、搬运夫妻一起产业,但要求从头切割。并坚称公司产业与股东(及原被告)的产业混淆,因而公司产业也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可是却没有任何依据证明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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