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借款人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8:38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经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指出:
出借人明知告贷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告贷的,其假贷联系不予维护。对两边的违法假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以下简称《定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则予以制裁。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除适用上述规则外,还能够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资产和非法所得,并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处以罚款、拘留。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告诉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清晰:
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求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则,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资产和非法所得,或许按照法令规则处以罚款、拘留。
选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办法,必须经院长同意,另行制造民事制裁决议书。被制裁人对决议不服的,在收到决议书的次日起十日内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议暂不履行。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
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办法,为十五日以下。
以上两款,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出借人明知告贷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告贷的,其假贷联系不予维护。对两边的违法假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以下简称《定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则予以制裁。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除适用上述规则外,还能够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资产和非法所得,并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处以罚款、拘留。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告诉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清晰:
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求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则,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资产和非法所得,或许按照法令规则处以罚款、拘留。
选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办法,必须经院长同意,另行制造民事制裁决议书。被制裁人对决议不服的,在收到决议书的次日起十日内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议暂不履行。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
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办法,为十五日以下。
以上两款,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