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9:51
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阅指引
2014年1月4日
《证券法》第十条明晰规则“向特定目标发行证券累计超越二百人的”归于揭露发行,需依法报经我国证监会核准。关于股东人数现已超越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契合本指引规则的,可请求揭露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体系)挂牌揭露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阅归入行政许可进程中同时审阅,不再独自审阅。现将200人公司的审阅标准、请求文件、股份代持及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晰如下:
一、审阅标准
200人公司请求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契合本指引规则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建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建立、增资等行为不违背其时法令明晰的禁止性规则,现在处于合法存续状况。城市商业银行、乡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契合《关于标准金融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告诉》(财金〔2010〕97号)。
200人公司的建立、每次增资依法需求同意的,应当经过有权部分的同意。存在不标准景象的,应当经过标准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承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构成及转让进程中不存在虚伪陈说、出资不实、股权办理混乱等景象,不存在严重诉讼、胶葛以及严重危险危险。
(二)股权明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明晰,是指股权构成实在、有用,权属明晰及股权结构明晰。具体要求包含:
1.股权权属明晰。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办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份额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员工持股会代持、托付持股、信任持股、以及经过“持股渠道”直接持股等景象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标准。
本指引所称“持股渠道”是指单纯以持股为意图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严重股份权属争议、胶葛或潜在胶葛。
3.股东出资行为实在,不存在严重法令瑕疵,或许相关行为现已得到有用标准,不存在危险危险。
请求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经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法明晰股份的权属。请求揭露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到达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请求在全国股份转让体系挂牌揭露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到达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建立股份保管账户,专户办理,并明晰发表有关责任的承当主体。
(三)运营标准
200人公司继续标准运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等破产危险的景象。
(四)公司办理与信息发表准则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现已建立健全了公司办理机制和实行信息发表责任的各项准则。
二、请求文件
(一)200人公司请求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关于股权构成进程的专项阐明;
3.建立、每次增资的同意文件;
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对陈说;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令定见书,或许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令定见书中出具专项法令定见。
以上各项文件如已在请求揭露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许在全国股份转让体系挂牌揭露转让的请求文件中提交,可不重复提交。
(二)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认函: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分同意建立,但存在内部员工股超范围或超份额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标准景象的定向征集公司。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同意向社会揭露发行股票的公司。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整理整理场外不合法股票交易方案的告诉》(国办发〔1998〕10号),整理整理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构成的股东超越200人的公司。
4.我国证监会以为需求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认函的其他景象。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认函应当阐明公司股份构成、标准的进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晰承当相应责任。
(三)股份现已托付股份保管组织进行会集保管的,应当由股份保管组织出具股份保管状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会集保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则供给省级人民政府的承认函。
(四)归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乡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供给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出具的监管定见。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则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员工持股会代持、托付持股或信任持股等股份代持联系,或许存在经过“持股渠道”直接持股的组织致使实践股东超越200人的,在根据本指引请求行政许可时,应当现已将代持股份复原至实践股东、将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实行了相应的法令程序。
(二)特别规则
以私募股权基金、财物办理方案以及其他金融方案进行持股的,假如该金融方案是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建立并标准运作,且现已承受证券监督办理组织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复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四、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请求文件制造及申报进程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及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在请求文件中签名保证内容实在、精确、完好。
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及高档办理人员应当活跃合作相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尽职查询。
(二)中介组织的责任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股份构成、运营状况、公司办理及信息发表等方面进行充沛核对验证,保证所出具的文件无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五、附则
(一)请求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或许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归于200人公司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标准。
(二)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应当契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则。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阅指引
2014年1月4日
《证券法》第十条明晰规则“向特定目标发行证券累计超越二百人的”归于揭露发行,需依法报经我国证监会核准。关于股东人数现已超越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契合本指引规则的,可请求揭露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体系)挂牌揭露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阅归入行政许可进程中同时审阅,不再独自审阅。现将200人公司的审阅标准、请求文件、股份代持及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晰如下:
一、审阅标准
200人公司请求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契合本指引规则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建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建立、增资等行为不违背其时法令明晰的禁止性规则,现在处于合法存续状况。城市商业银行、乡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契合《关于标准金融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告诉》(财金〔2010〕97号)。
200人公司的建立、每次增资依法需求同意的,应当经过有权部分的同意。存在不标准景象的,应当经过标准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承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构成及转让进程中不存在虚伪陈说、出资不实、股权办理混乱等景象,不存在严重诉讼、胶葛以及严重危险危险。
(二)股权明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明晰,是指股权构成实在、有用,权属明晰及股权结构明晰。具体要求包含:
1.股权权属明晰。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办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份额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员工持股会代持、托付持股、信任持股、以及经过“持股渠道”直接持股等景象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标准。
本指引所称“持股渠道”是指单纯以持股为意图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严重股份权属争议、胶葛或潜在胶葛。
3.股东出资行为实在,不存在严重法令瑕疵,或许相关行为现已得到有用标准,不存在危险危险。
请求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经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法明晰股份的权属。请求揭露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到达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请求在全国股份转让体系挂牌揭露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到达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建立股份保管账户,专户办理,并明晰发表有关责任的承当主体。
(三)运营标准
200人公司继续标准运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等破产危险的景象。
(四)公司办理与信息发表准则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现已建立健全了公司办理机制和实行信息发表责任的各项准则。
二、请求文件
(一)200人公司请求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关于股权构成进程的专项阐明;
3.建立、每次增资的同意文件;
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对陈说;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令定见书,或许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令定见书中出具专项法令定见。
以上各项文件如已在请求揭露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许在全国股份转让体系挂牌揭露转让的请求文件中提交,可不重复提交。
(二)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认函: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分同意建立,但存在内部员工股超范围或超份额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标准景象的定向征集公司。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同意向社会揭露发行股票的公司。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整理整理场外不合法股票交易方案的告诉》(国办发〔1998〕10号),整理整理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构成的股东超越200人的公司。
4.我国证监会以为需求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认函的其他景象。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认函应当阐明公司股份构成、标准的进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晰承当相应责任。
(三)股份现已托付股份保管组织进行会集保管的,应当由股份保管组织出具股份保管状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会集保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则供给省级人民政府的承认函。
(四)归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乡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供给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组织出具的监管定见。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则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员工持股会代持、托付持股或信任持股等股份代持联系,或许存在经过“持股渠道”直接持股的组织致使实践股东超越200人的,在根据本指引请求行政许可时,应当现已将代持股份复原至实践股东、将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实行了相应的法令程序。
(二)特别规则
以私募股权基金、财物办理方案以及其他金融方案进行持股的,假如该金融方案是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建立并标准运作,且现已承受证券监督办理组织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复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四、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请求文件制造及申报进程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及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在请求文件中签名保证内容实在、精确、完好。
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及高档办理人员应当活跃合作相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尽职查询。
(二)中介组织的责任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股份构成、运营状况、公司办理及信息发表等方面进行充沛核对验证,保证所出具的文件无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五、附则
(一)请求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或许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归于200人公司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标准。
(二)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应当契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则。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