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22:30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每年都要对一部分违法运营的企业(本文中仅指企业法人)予以撤消经营执照的行政处分,其数量是很大的。企业被撤消经营执照后,债款人申述要求清偿债款时,诉讼主体该怎么确认以及民事责任该怎么承当,是困扰司法实践中审理民事、经济案子时的一个难题。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又没有作出过清晰、具体的相规则,然后形成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纷歧,使法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遭到危害。在此,笔者就对该问题作一开端的讨论。
要处理企业被撤消经营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首先要讨论一下该类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历的的问题,关于该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中止时消除”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关于企业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履行定见》第10条“企业被撤消经营执照的,其法人资历或运营资历中止”的规则,企业被撤消经营执照,乃是企业独立品格被全面永久地掠夺,企业自此消除。法人资历在撤消经营执照的一起已中止,不能不该再以适格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因而,只能以其清算组的名义参加诉讼或以其股东的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种观念认为,企业被撤消经营执照并不等于企业当即消除,企业仅是中止清算规模外的全部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则,企业法人被撤消经营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许企业自行安排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并处理了刊出挂号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除。因而,企业法人被撤消经营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完毕被工商机关刊出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其仍能够以自己名义申述、应诉。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号函也必定了这一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即企业被撤消经营执照后至刊出挂号前原则上具有诉讼主体资历,能够以其名义参加诉讼,这是由于:
(一)根据《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许其他原因中止运营,应当向挂号主管机关处理刊出挂号”的规则,企业法人的中止,法人资历的消除应以处理刊出挂号为标志。公司从出世(建立)到逝世(中止),其标志是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处理部门的挂号为准,即从“开业挂号”开端,到“刊出挂号”停止。在企业未处理刊出挂号之前,其主体资历仍然存在。而撤消经营执照仅仅我国《行政处分法》规则的一种行政处分办法,其法令结果仅仅使企业损失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权力或资历,并不能发生企业中止的法令结果。企业被撤消经营执照,损失的仅仅部分民事权力能力,不能再展开运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整理债款、债款,如进行诉讼,天然能够企业的名义进行。
(二)根据我国《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撤消经营执照的行政处分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企业对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撤消经营执照的处分不服,有权请求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撤消经营执照后诉讼主体资历是存在的,假如不存在,从何谈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假如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作出的撤消经营执照的行政处分因违法被撤消,企业就会康复出产运营资历,持续展开出产运营。从此也能够看出,那种认为企业被撤消经营执照就中止的观念显然是过错的。
第一种观念根据的《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关于企业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履行定见》的第10条规则,隐含着“撤消经营执照”与“刊出挂号”具有相同的法令作用,这样规则混杂了“撤消经营执照”与“刊出挂号”两个概念的不同意义,是不正确的。撤消经营执照处理的是对企业违法运营的处分问题,而刊出挂号处理的是企业的中止问题,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所以主张对该条规则做出修正,即规则撤消经营执照仅仅撤销企业的经营资历,其法人资历仍然存在,只要在企业刊出之后,其法人资历才损失,企业才依法中止,被撤消经营执照的公司仍可作为合格的原告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