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4:27对涉外判决判决的实行
对涉外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判决,当事人应当主动实行。不然,人民法院经一方当事人的恳求能够强制实行。对涉外判决判决的实行有两种景象,即涉外判决判决在我国的实行和涉外判决判决在外国的实行。
(一)涉外判决判决在我国的实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判决法》的有关规则,对我国的涉外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被恳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实行。恳求人向人民法院恳求实行我国涉外判决组织的判决判决,须提出书面恳求,并附判决书正本。假如恳求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恳求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恳求实行判决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恳求吊销判决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中止实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15条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被实行人应该供给产业担保。人民法院判决吊销判决的,应当判决完结实行。吊销判决判决的恳求被判决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康复实行。判决判决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两边达到的书面判决协议从头恳求判决,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二)我国涉外判决组织的判决判决在外国的供认和实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判决法》第72条的规则,我国涉外判决组织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当事人恳求实行的,假如被实行人或许产业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恳求供认和实行。因为我国现已参与《纽约公约》,当事人能够按照公约的规则或许按照我国订立或参与的其他世界公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恳求供认和实行我国涉外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