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3:39
互负债款是指两边所负债款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联系。当事人之间的实行和平等实行有必要具有各方当事人所认同的平等价值。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双务合同的对价性,仅着重实行与对待实行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联系,并不考虑实行性质及实践经济价值,但要求当事人遵从公正、等价准则。那么债权债款中是否存在互负债款呢?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一、主给付责任与从给付责任
在双务合同中,常常引起争议的是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联系,能否适用一起实行抗辩权的问题。主给付责任,系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有必要具有的固有责任;从给付责任是根据诚实信用而发作,其意图在保证及促进满意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债权人可以诉请债款人实行。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方不实行主给付责任,另一方有权回绝实行自己债款,包含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另一方面,一方单纯违背从给付责任,但现已实行了主给付责任,另一方不得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不过,假如从给付责任的实行与合同意图的完成具有密切联系时,应以为该从给付责任与对方的主给付责任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联系。
二、原债款之延伸或变形
需求着重的是,关于对待给付的两边债款,还应该包含原给付责任之延伸或变形,尤其是债款不实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合同无效或被免除后两边的恢复原状责任。尽管一起实行抗辩权是根据双务合同之责任,可是其法令根底在于责任之间的牵连性,而原给付责任之延伸或变形即债款不实行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主给付责任之间并不损失牵连性。合同无效或被免除后两边恢复原状责任之间依然存在着对价联系和牵连性,因而,此类景象下依然可以适用一起实行抗辩权。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的“债权债款中是否存在互负债款”的相关信息,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主给付责任与从给付责任
在双务合同中,常常引起争议的是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联系,能否适用一起实行抗辩权的问题。主给付责任,系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有必要具有的固有责任;从给付责任是根据诚实信用而发作,其意图在保证及促进满意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债权人可以诉请债款人实行。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方不实行主给付责任,另一方有权回绝实行自己债款,包含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另一方面,一方单纯违背从给付责任,但现已实行了主给付责任,另一方不得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不过,假如从给付责任的实行与合同意图的完成具有密切联系时,应以为该从给付责任与对方的主给付责任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联系。
二、原债款之延伸或变形
需求着重的是,关于对待给付的两边债款,还应该包含原给付责任之延伸或变形,尤其是债款不实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合同无效或被免除后两边的恢复原状责任。尽管一起实行抗辩权是根据双务合同之责任,可是其法令根底在于责任之间的牵连性,而原给付责任之延伸或变形即债款不实行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主给付责任之间并不损失牵连性。合同无效或被免除后两边恢复原状责任之间依然存在着对价联系和牵连性,因而,此类景象下依然可以适用一起实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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