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9:32
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顿作业,实在维护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和久远生计,依据《江苏省土地处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法》等法规、政策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是指国家将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补偿,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将被征地农人归入城乡社会保证系统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被征地农人,是指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求安顿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施行前原乡村居民转为乡镇居民,以及每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顿的,不适用本方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缔造的征地补偿安顿规范,国务院、省政府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应当遵从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准则,与促进作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人归入城乡社会保证系统,保证被征地农人原有日子水平不下降,久远生计有保证。
第五条 被征地农人应当从征地前具有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承当农业责任的成员中发生,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人的名单由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审阅,并在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担任组织施行。国土资源部分担任征地补偿费用和安顿人数的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宽和缴;财务部分担任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证资金的监督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担任安顿人员的申报存案、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的审阅、发放及个人分账户处理;督查、农工办、农委、财务、公安、民政、审计等部分按各自的责任,一起做好相关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详细做好征地补偿安顿、土地交给、用地对立协谐和被征地农人人员挂号审阅及社会保证相关作业。
第七条 征地补偿规范应当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规范等状况确认,并当令调整。
第八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付出安顿补助费,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被征地农人人数核算。需求安顿的被征地农人人数,依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核算。
县(市、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各自实践状况和往后征地作业的需求,树立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并施行动态处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依法征收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必须按规则的征地补偿规范足额补偿,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一致依照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确认土地补偿费规范。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规范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范:广陵区、邗江区每亩21000元,征收市政府确认的疏菜维护区内的菜地每亩30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
征收缔造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依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核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依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核算。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用区土地补偿费按属地区域补偿规范确认。
第十二条 安顿补助费规范
(一)广陵区、邗江区每人23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付出安顿补助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用区安顿补助费按属地区域补助规范确认。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规范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量核算一次性补偿(见附表1),能如期收成的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奉告书送达后,私行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及缔造的地上附着物一概不予补偿;
(三)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规范
征收宅基地触及农人住宅及其它建筑物的补偿方法及规范按扬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则履行,江都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拟定详细的规则;市区(不含江都区)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见附表2)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赞同并布告后,被征收土地的一切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资料)到布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分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依据依法赞同的征收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分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大街)、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经依法赞同后,由国土资源部分按规则组织施行。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但应当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付出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
安顿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人的日子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一切者一切。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断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如期交地。
第十九条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谐;和谐不成的,由赞同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和谐、判决争议的详细程序依照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
第二十条 以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为边界,将被征地农人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作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的被征地农人每个年龄段人员份额,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份额根本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依照所在地安顿补助费的规范一次性收取日子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人参与城乡社会养老稳妥。
第二十二条 劳作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在企业作业的,应当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从事非全日制作业或许自在择业(灵敏作业)的,能够依照灵敏作业人员的规则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
劳作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未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的,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稳妥。
第二十三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从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次月起,依照所在地乡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1.1倍按月收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现已参与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或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稳妥的人员,一起享用最低规范根底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首要包含安顿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组织的社会保证费用。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不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担任处理。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的筹资规范:市区(不含江都区)依照市区城乡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1.1倍乘以139核算。江都区和各县(市)依照所在地乡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1.1倍乘以139核算。
筹资规范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状况当令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存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不留缺口的准则筹措各地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从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优先组织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务部分应当树立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财务专户(以下简称保证资金专户),处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证资金财务专户,并树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六条 劳作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实践收取养老金后,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交还自己。被征地农人逝世的,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中的资金本息余额能够依法承继。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能够依照规则请求最低日子保证。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人依照医疗、工伤、生育稳妥规则交纳稳妥费后,享用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将劳作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人归入乡镇作业系统,加强作业训练和辅导,发明作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人作业。
第四章资金处理
第三十条 施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准则。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分(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组织的社会保证费用存入本级预存款账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和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组织的社会保证费用存入市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务部分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的相关凭据,预存款不到位的一概不予受理征地报批资料。
市、县(市)人民政府赞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应当对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状况提出审阅定见。经国务院赞同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应当将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状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审阅。未经审阅赞同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赞同、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第三十一条 县(市)国土资源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证资金财务专户,将土地补偿费足额付出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将土地补偿费拨付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分,由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分在规则的时间内付出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起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一次性划入各区(管委会)保证资金财务专户。
第三十二条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人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确认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付出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到账后10个作业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应当依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将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人日子补助费足额付出给自己。
(二)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资金记入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三)将劳作年龄段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资金记入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与社会养老稳妥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参照社会保证基金有关规则处理,独自记账、核算,完成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依法归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归入乡村团体财物处理,用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作业,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出入状况向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发布,承受大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作业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或许督查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责任,形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的虚伪凭据的;
(三)对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状况供给虚伪审阅定见的;
(四)侵吞、截留、移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招摇撞骗,冒领、截留、移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阻遏和损坏征地作业,阻碍公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法拟定相应施行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存案。
第四十条 本暂行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顿暂行方法》(扬府发[2002]84号)、《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规范的告诉》(扬府发[2011]148号)即行废止。
从本方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履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顿和被征地农人根本日子保证施行暂行方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现已参与被征地农人根本日子保证准则的,依然依照《扬州市征地补偿安顿和被征地农人根本日子保证施行暂行方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和《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人社会养老稳妥方法》(扬府发[2011]114号)持续履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顿作业,实在维护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和久远生计,依据《江苏省土地处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法》等法规、政策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是指国家将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补偿,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将被征地农人归入城乡社会保证系统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被征地农人,是指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求安顿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施行前原乡村居民转为乡镇居民,以及每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顿的,不适用本方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缔造的征地补偿安顿规范,国务院、省政府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应当遵从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准则,与促进作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人归入城乡社会保证系统,保证被征地农人原有日子水平不下降,久远生计有保证。
第五条 被征地农人应当从征地前具有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承当农业责任的成员中发生,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人的名单由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审阅,并在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担任组织施行。国土资源部分担任征地补偿费用和安顿人数的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宽和缴;财务部分担任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证资金的监督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担任安顿人员的申报存案、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的审阅、发放及个人分账户处理;督查、农工办、农委、财务、公安、民政、审计等部分按各自的责任,一起做好相关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大街办事处详细做好征地补偿安顿、土地交给、用地对立协谐和被征地农人人员挂号审阅及社会保证相关作业。
第七条 征地补偿规范应当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规范等状况确认,并当令调整。
第八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付出安顿补助费,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被征地农人人数核算。需求安顿的被征地农人人数,依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核算。
县(市、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各自实践状况和往后征地作业的需求,树立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并施行动态处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依法征收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必须按规则的征地补偿规范足额补偿,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一致依照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确认土地补偿费规范。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规范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范:广陵区、邗江区每亩21000元,征收市政府确认的疏菜维护区内的菜地每亩30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
征收缔造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依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核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依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核算。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用区土地补偿费按属地区域补偿规范确认。
第十二条 安顿补助费规范
(一)广陵区、邗江区每人23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付出安顿补助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用区安顿补助费按属地区域补助规范确认。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规范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量核算一次性补偿(见附表1),能如期收成的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奉告书送达后,私行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及缔造的地上附着物一概不予补偿;
(三)缔造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规范
征收宅基地触及农人住宅及其它建筑物的补偿方法及规范按扬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则履行,江都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拟定详细的规则;市区(不含江都区)地上附着物补偿规范(见附表2)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赞同并布告后,被征收土地的一切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资料)到布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分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依据依法赞同的征收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分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大街)、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经依法赞同后,由国土资源部分按规则组织施行。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但应当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付出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
安顿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人的日子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一切者一切。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断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如期交地。
第十九条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谐;和谐不成的,由赞同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和谐、判决争议的详细程序依照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
第二十条 以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为边界,将被征地农人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作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的被征地农人每个年龄段人员份额,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份额根本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依照所在地安顿补助费的规范一次性收取日子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人参与城乡社会养老稳妥。
第二十二条 劳作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在企业作业的,应当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从事非全日制作业或许自在择业(灵敏作业)的,能够依照灵敏作业人员的规则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
劳作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未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的,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稳妥。
第二十三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从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次月起,依照所在地乡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1.1倍按月收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现已参与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或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稳妥的人员,一起享用最低规范根底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首要包含安顿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组织的社会保证费用。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不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担任处理。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的筹资规范:市区(不含江都区)依照市区城乡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1.1倍乘以139核算。江都区和各县(市)依照所在地乡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1.1倍乘以139核算。
筹资规范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状况当令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存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不留缺口的准则筹措各地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从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优先组织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务部分应当树立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财务专户(以下简称保证资金专户),处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证资金财务专户,并树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六条 劳作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实践收取养老金后,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交还自己。被征地农人逝世的,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中的资金本息余额能够依法承继。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能够依照规则请求最低日子保证。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人依照医疗、工伤、生育稳妥规则交纳稳妥费后,享用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将劳作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人归入乡镇作业系统,加强作业训练和辅导,发明作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人作业。
第四章资金处理
第三十条 施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准则。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分(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组织的社会保证费用存入本级预存款账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和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组织的社会保证费用存入市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务部分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的相关凭据,预存款不到位的一概不予受理征地报批资料。
市、县(市)人民政府赞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应当对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状况提出审阅定见。经国务院赞同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应当将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状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审阅。未经审阅赞同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赞同、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第三十一条 县(市)国土资源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证资金财务专户,将土地补偿费足额付出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将土地补偿费拨付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分,由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分在规则的时间内付出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起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一次性划入各区(管委会)保证资金财务专户。
第三十二条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人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确认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付出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到账后10个作业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分应当依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将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人日子补助费足额付出给自己。
(二)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资金记入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三)将劳作年龄段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资金记入其在保证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与社会养老稳妥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参照社会保证基金有关规则处理,独自记账、核算,完成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依法归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归入乡村团体财物处理,用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作业,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出入状况向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发布,承受大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作业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或许督查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责任,形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的虚伪凭据的;
(三)对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履行状况供给虚伪审阅定见的;
(四)侵吞、截留、移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招摇撞骗,冒领、截留、移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阻遏和损坏征地作业,阻碍公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法拟定相应施行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存案。
第四十条 本暂行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顿暂行方法》(扬府发[2002]84号)、《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规范的告诉》(扬府发[2011]148号)即行废止。
从本方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履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顿和被征地农人根本日子保证施行暂行方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现已参与被征地农人根本日子保证准则的,依然依照《扬州市征地补偿安顿和被征地农人根本日子保证施行暂行方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和《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人社会养老稳妥方法》(扬府发[2011]114号)持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