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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以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7:17
告贷合同能否一起建议利息与违约金?   
【案情】2009年1月21日,吴某经王某担保向陈某告贷5万,约好月息为3%,期限3个月,如2009年4月21日之前未能偿清,则按告贷总额的30%核算违约金。吴某于2009年5月20日偿还了4万。剩下1万,陈某屡次索要无果,便于2009年9月21日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供给连带担保的担保人王某偿还本金1万、违约金1.5万及按月息3%核算的分段利息丢失。  
【不合】本案在审理中,有关方面对告贷合同中可否一起约好月息和违约金及此类案子怎么处理,发生了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告贷合同中不该约好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合同法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约好付出利息的,告贷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束缚告贷利率的规则。本案中的利息过高,法院应自动进行调整。而违约金条款应当无效,不予支撑。如告贷合同答应约好较高违约金,那出借人就可能以违约金的方式躲避国家有关束缚告贷利率的规则,那样就会放纵高利贷,导致国家的禁止性规则无效。因而,以为违约金部分法院不该支撑。  
另一种观念以为,应当支撑违约金条款。利息是告贷合同两边约好的因告贷方运用假贷资金而付出给告贷人的必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背合同的状况下承当的违约职责,仅在违约状况下才可能发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状况彻底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好期限内发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背合同的状况下应承当的职责。因而以为两者能够一起适用。并且假如违约金条款无效,告贷合同将无法束缚告贷人准时还款,也有失公平合理。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告贷人在告贷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偿还告贷的,应当承当违约职责。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职责方式所适用的合同规模做出束缚。并且违约金条款归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当事人根据私法自治准则一起约好利息和违约金,应当供认其法令效力。违约金和利息两种职责方式在告贷合同中是并行不对立的,违约金和告贷合同的性质决议了告贷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用的。 
 那么,民间告贷合同中约好违约金数额过高应怎么调整?在司法实践中,两边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数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本案中被告便提出本金5万的30%作为违约金过高,那么是否能够调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能够按照《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提出调整恳求的,法院能够做恰当的调整。法院不宜依职权进行干涉,自动调整违约金。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向承当高额违约金的告贷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别后决议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恳求。  
假如民间假贷合同中既约好了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好了高额的违约金,应怎么处理?关于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因为违背了上述法令的禁止性规则,法院应依职权确定无效,只维护银行同类告贷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  
关于违约金部分,要判别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丢失规范只能是告贷人所应收取而没有收取的利息。因而,民间假贷合同中一起约好了高于银行同类告贷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关于高于银行同类告贷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令姑且不维护,法令更不维护高额的违约金。此刻法院不该支撑一切的高额违约金的恳求。就是说,假如民间假贷合同中既约好了高于银行同类告贷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好了违约金的景象,处理计划是:违约金的调整规范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超越部分不予维护;约好的利息或罚息自身就超越了银行同类告贷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撑。  
本案的详细处理意见:民间假贷中,当事人一起约好了利息和违约金,系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明,不违背国家法令规则,法院应予支撑。被告王某自愿为吴某的告贷供给连带担保,应承当连带担保职责。原告陈某建议的月息3%的利息丢失已超越了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且庭审中被告王某以为违约金过高,恳求法院调整,故本案中对超越银行同期告贷利息4倍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撑,对违约金的诉请因已超越了银行同期告贷利息4倍,也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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