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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2:10

医疗事故危害赔偿职责的构成,学术界有不同的观念。榜首,“四要件说”,建议按侵权职责的一般构成要件要求,即须具有危害现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片面差错。第二,“五要件说”,建议除包括“四要件说”内容外,还包括主体是医务人员。第三,“六要件说”,建议根据《法令》第2条规则,除包括“五要件说”内容外还包括主体医疗组织,以及医疗事故发作在医疗活动中。
每种建议都有其活跃的意义,但也有本身的缺点。榜首种观念,忽视了医疗事故危害赔偿职责的特色,将侵权职责的一般要件与医疗事故危害赔偿职责构成要件同等起来,不可取。第二种观念,遗漏了医疗事故行为主体即医疗组织,与我国民事立法的根本原理和侵权行为标准不相符。即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现实承当侵权职责,除非行为人因不可抗力或归责于别人。一起,将医疗事故的发作仅约束在“治疗护理进程中”也不合理。由于假如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在患者遭到危害或严峻疾病时回绝采纳办法抢救,虽然这时与患者之间并没有构成治疗护理进程,但仍应构成医疗事故,这是由于在此刻他们不只负有“治病救人”的职责,并且是现代社会根据对根本人权的保证而规则的“强制性缔约职责”。第三种观念,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构成医疗事故危害赔偿职责要件,但有照搬医疗事故行政职责构成要件之嫌,一起,将“医疗事故有必要发作在医疗活动中”作为构成医疗危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有些欠妥。所以,医疗事故危害赔偿有其特殊性,其要件为:
(一)行为人应具有职责能力
医疗事故行为人除了契合一般侵权行为人规则外,还有其共同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中所称的“专家职责。”因而,医疗事故危害赔偿职责行为人只能是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所谓医疗组织,指按照我国医疗办理法令的规则获得医疗组织工作许可证的组织。这些组织共分12类,此外,中外合资、协作医疗组织归于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之列。医务人员是指“医疗事故行为人有必要是通过查核和卫生行政办理机关同意或供认,获得相应资历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包括从事医疗办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二)行为的违法性
所指行为的违法性,有的学者以为便是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规章的行为,有的学者则以为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我以为,这些提法混杂了医疗事故行政职责构成要件与医疗事故危害赔偿民事职责构成要件的规则,后者的违法性应包括两层意义:其一,指医疗行为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假如严厉按照医疗规章从事医疗行为,不可能形成医疗事故,即便形成患者的某种危害,也是医疗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其二,指医疗行为违背了国家关于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危害的法令规则。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则,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遭到法令维护,不受任何不合法危害。医疗行为形成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危害,违背了国家法令,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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