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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4:50

榜首部分:引论
一、本文的研讨办法
物权法的中心是物的使用准则。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两种使用方法是物权法的两大主题。前者重在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则重在发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开展,为债法作为信用法的准则供给了开展的根底;但作为物权法的根本内容,物的使用方法问题,比较而言,则开展得比较缓慢,立异不多(当然,也有些立异,比方空间权准则)。这也可能是物权法的客体——有体物自身的限制吧:一种产业的使用方法终归是有限的。所以知识产权的开展和虚拟经济的开展,可能是社会开展寻觅新的打破的成果。
本文的论题,不是什么立异性内容,完全是前史遗留问题,是一个陈词滥调的问题。但从另一个视点来说,土地准则在我国又是一个新问题,从其含义、性质上讲,是一个牵涉广泛,内容杂乱的准则性问题。这个问题也是现在是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所评论的热点问题。咱们以为,在土地问题上,法令学家的使命有两个:其一是翔实论述现有准则的状况;其二是归纳现有诸学科的研讨成果,将有关准则落实到详细规矩上,使其终究转化为法令。
本文的要点,在于从法令的视点剖析我国土地法令准则的运转状况。当然,咱们也要提出咱们自己的计划。正如学者所说的,运用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经济学等的理论来考虑法令当然开辟法令人的视界,引导咱们对法学传统中法令的中心性、中立化和理性的想当然假定加以反思,但也可能使咱们有意无意忽视法令理性中应然与超然要素的剖析。[①]咱们在剖析我国实践状况后,将首要作应然的剖析,咱们以为,关于一个学者来说,理论的彻底性比什么都重要。别的,咱们所提的计划也仅仅朴实的学术计划,仅供学术交流和研讨。
二、本文所要研讨的首要问题
1、乡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这是一个灵敏的问题,也是和我国经济准则、社会准则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咱们以为,任何企图逃避土地所有权准则而提出的乡村土地改革计划都将是不完整和不现实的。
2、乡村土地的使用问题,即一般所说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不管称作使用权也好,承揽经营权也好,怎么规划乡村土地使用准则,是问题的要害。现在的首要问题会集在怎么用土地使用权准则来修补土地所有权准则上的缺点,而不是研讨土地使用权准则自身。咱们以为,假如能够从根本上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准则则能够更多重视土地的实践使用问题。
三、本文立论的根本起点
在进入以下对有关问题的剖析之前,咱们想先声明一些根本的条件。咱们觉得,不管怎么,在土地法令准则研讨上,以下条件是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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