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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3:25

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政法发[200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进步建设项目工作卫生检查功率,标准检查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经研讨,对《建设项目工作病损害分类办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正如下:建设项目的存案、审阅、检查和竣工检验实施分级办理。卫生部担任下列建设项目的存案、审阅、检查和竣工检验:(一)由国务院出资主管部分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分批阅、核准或存案,总出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别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存案、审阅、检查和竣工检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认。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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