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6:45
关于电子专利请求的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5号)
为了规范与经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方法提出的专利请求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拟定《关于电子专利请求的规则》,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4年3月12日起实施。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电子专利请求的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经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方法提出的专利请求(以下简称电子专利请求)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出电子专利请求的,应当事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电子专利请求体系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开办电子专利请求署理事务的专利署理组织,应当以该专利署理组织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用户协议。
请求人托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用户协议的专利署理组织处理电子专利请求事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用户协议。
第三条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均可选用电子文件方法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专利世界请求进入我国国家阶段手续的,能够选用电子方法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则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世界请求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提交电子专利请求和相关文件的,应当恪守用户协议中规则的文件格局、数据规范、操作规范和传输方法。不契合本条上述规则,导致电子专利请求和相关文未能被电子专利请求体系正常接纳的,电子专利请求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请求人以纸件方法提出专利请求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请求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方法提交相关文件。除还有规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请求人以电子方法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契合本款规则的,视为未提交。
请求人提出电子专利请求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请求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方法提交相关文件。除还有规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请求人以纸件方法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契合本款规则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请求人提出电子专利请求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检查指南中规则有必要以原件方法提交的相关文件,请求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画文本,并在规则或许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第七条请求人提出电子专利请求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契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则的专利请求文件之日为请求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人于规则期限内交纳的专利请求费之后,向请求人宣布受理通知书。请求人提交了契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则的专利请求文件,但未在规则期限内交纳专利请求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宣布受理通知书的一起,宣布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八条提出电子专利请求的,应当经过互联网交纳专利请求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还有规则外,电子专利请求的各项费用均应依照现行收费规范规则的数额交纳。
第九条关于电子专利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方法向请求人宣布各种通知书、决议和其他文件的,请求人应当依照用户协议规则的方法获取。
第十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检查指南中关于专利请求和相关文件的一切规则,除专门针对以纸件方法提交的专利请求和相关文件的规则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请求。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说。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5号)
为了规范与经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方法提出的专利请求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拟定《关于电子专利请求的规则》,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4年3月12日起实施。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电子专利请求的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经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方法提出的专利请求(以下简称电子专利请求)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出电子专利请求的,应当事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电子专利请求体系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开办电子专利请求署理事务的专利署理组织,应当以该专利署理组织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用户协议。
请求人托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用户协议的专利署理组织处理电子专利请求事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定用户协议。
第三条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均可选用电子文件方法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专利世界请求进入我国国家阶段手续的,能够选用电子方法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则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世界请求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提交电子专利请求和相关文件的,应当恪守用户协议中规则的文件格局、数据规范、操作规范和传输方法。不契合本条上述规则,导致电子专利请求和相关文未能被电子专利请求体系正常接纳的,电子专利请求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请求人以纸件方法提出专利请求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请求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方法提交相关文件。除还有规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请求人以电子方法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契合本款规则的,视为未提交。
请求人提出电子专利请求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请求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方法提交相关文件。除还有规则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请求人以纸件方法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契合本款规则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请求人提出电子专利请求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检查指南中规则有必要以原件方法提交的相关文件,请求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画文本,并在规则或许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第七条请求人提出电子专利请求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契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则的专利请求文件之日为请求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人于规则期限内交纳的专利请求费之后,向请求人宣布受理通知书。请求人提交了契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则的专利请求文件,但未在规则期限内交纳专利请求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宣布受理通知书的一起,宣布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八条提出电子专利请求的,应当经过互联网交纳专利请求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还有规则外,电子专利请求的各项费用均应依照现行收费规范规则的数额交纳。
第九条关于电子专利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方法向请求人宣布各种通知书、决议和其他文件的,请求人应当依照用户协议规则的方法获取。
第十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检查指南中关于专利请求和相关文件的一切规则,除专门针对以纸件方法提交的专利请求和相关文件的规则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请求。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