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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7:24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收据欺诈罪
收据欺诈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明知是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而运用,或冒用别人的收据,或签发言而无信、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假造其他收据现实,运用 金融 收据进行欺诈活动,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收据欺诈罪在片面上须由成心构成、且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假如行为人出于过错而运用金融收据,如不知是假造、变造或报废的金融收据、误签言而无信、对收据事项因过错而导致记载过错等,不构成违法。 依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则,单位亦能成为收据欺诈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既侵略了别人的资产一切权,又侵略了国家的金融 管理准则 。金融收据是可流转转让的诺言 付出东西 。广义的金融收据包含各种 有价证券 ,狭义的金融收据仅指 汇票 、 本票 和 支票 。作为一种可流转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收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色。有价性即金融收据以付出必定 金钱 为意图;物权性即占有收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能够依法向收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收据就能够行使收据权力,对获得收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职责;要式性指收据方法和内容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不然无效。由于金融收据具有上述特色,运用金融收据能够使资金运用效益大大提高,加快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诺言,还能够削减 现金 运用,节约流转费用。因此开展金融收据事务已成为我国 金融准则 变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可是,金融收据的上述特色也使违法违法分子出于贪利意图而想方设法运用收据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收据骗得别人资产的违法日益突出。这类违法往往是在金融收据的流转和运用过程中进行的,因此它不只侵略了别人产业权力,更影响了金融收据的诺言,妨害了金融收据的正常流转和运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收据事务的管理准则。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活动,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法:
(1)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这种景象是指行为人以假造、变造的金融收据假充真收据从而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构成这种方法的违法要求行为人在运用收据时,“明知”是假造、变造的。假如行为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的确不知道该收据是假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违法。
(2)明知是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这种景象是指运用现已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行为。这儿所说的“报废”的收据,是指依据法令和有关规则不能运用的收据,它包含《收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收据,也包含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告报废的收据,还包含 银行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予以报废的收据。同上述第一种景象相同,构成这种方法的违法,也要求行为人在运用收据时,“明知”是现已报废的。
(3)冒用别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景象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分配、运用、转让自己不具备分配权力的别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的行为。这儿所说的“冒用”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状况:一是指行为人以不合法手法获取的收据,如以欺诈、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的收据,或许明知是以上述手法获得的收据,而运用进行欺诈活动;二是指没有署理权而以署理人名义或许逾越署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别人托付代为保管的或许捡拾别人丢失的收据进行运用,骗得资产的行为。
(4)签发 言而无信 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的这儿所说的“言而无信”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 预留印鉴 不符的支票”是指收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政公章或许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能够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能够是与一切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得资产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收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法制造汇票、本票并在这些收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有必要具有牢靠的资金确保。这儿的“资金确保”,是指收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收据时,具有按收据付出的才能,它既包含有牢靠的资金来源,又包含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付出才能。
主体要件
本罪的 主体 是一般主体、凡到达 刑事职责年纪 并具有刑事职责才能的 自然人 均可构成。依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则,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收据欺诈的 违法分子 勾通,即在施行收据欺诈的前后过程中,彼此私自勾通、一起策划、商量对策、充任内应,为欺诈违法分子供给欺诈协助的,应以收据欺诈共犯论处。这是由于,进行收据欺诈活动完成其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违法分子供给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留意的是、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收据欺诈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运用职务之便的首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刻应当按照 贪污罪 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要因其协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地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运用职务之便而并吞、欺诈的,才以本罪共犯处分。但不管以何罪处分、都应从重处分。假如在进行此种违法的过程中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纳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分。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须由成心构成、且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假如行为人出于过错而运用金融收据,如不知是假造、变造或报废的金融收据、误签言而无信、对收据事项因过错而导致记载过错等,不构成违法。
立案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五十一条[收据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法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收据欺诈罪、金融凭据欺诈罪】有下列景象之一,进行金融收据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二)明知是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三)冒用别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得资产的。
运用假造、变造的托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苦于问题的解说》
(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五、依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收据欺诈罪。
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收据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运用假造、变造的托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数额较大的,以收据欺诈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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