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3:47
再审恳求书
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世,汉族,农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恳求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世,蒙古族,农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再审恳求人因与再审被恳求人宅基地胶葛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定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恳求
恳求事项:
一、恳求依法吊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定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保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定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决。
三、一审、二审、判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恳求人承当。
现实和理由
一、 本案现实
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根据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的恳求,颁布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恳求人吴秀英(老公陈洪奎)早11天获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恳求人和被再审恳求人建造用地目标。再审恳求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定书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恳求人一切。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阐明:再审恳求人李国良合法获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履行裁决书,再审恳求人阔建了再审恳求人寓居的房子。被再审恳求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定书吊销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定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所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可是再审恳求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恳求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定书保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定,2003年9月16日被再审恳求人,另案恳求再审恳求人持有的房子准建证和房子一切权证予以吊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间断了本案。
2004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今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吊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布再审恳求人的房子一切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恳求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保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独托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恳求人宅基地进行了丈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恳求人做出了过错的判定,现按照法令规则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吊销其判定成果从头判定。
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定后,再审恳求人获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决如下:吊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定;驳回被再审恳求人陈洪奎的申述。被再审恳求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决书(200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判定第20号民事判定收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决,提审本案。2010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吊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定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决;保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定。再审恳求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布了修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子一切权证,2001年6月24日,根据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的恳求,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布了修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恳求书)编号:2001.018号,赞同修建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所。具此修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恳求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恳求人阔建了再审恳求人寓居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获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布给再审恳求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子一切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收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恳求人李国良颁布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子一切权证,修建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所房子一切权证。再审恳求人李国良房子再2002年10月修建结束,而被再审恳求人吴秀英(老公陈洪奎)是在2005年修建完结的房子。现在都现已投入使用,撤除谁的房子都会形成丢失。
二、 法令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标准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告诉》[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则:“(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的;(二)有新的根据或许改动原裁判的;(五)引证法令条文过错或许适用失效、没有收效法令的;(六)违背法令关于溯及力规则的;(七)行政补偿调停协议违背自愿准则,内容违背法令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子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根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四)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根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五)对审理案子需求的根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恳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人民法院未查询搜集的;(十)违背法令规则,掠夺当事人争辩权力的;第二款:对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景象,或许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则的原文是:“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但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定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决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恳求人李国良其时没有取到新根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子一切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九条的法令规则提出恳求:恳求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履行裁决书卷宗;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吊销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恳求人做出了过错的判定,从头判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现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公正判定,以上这些根据和新根据和法令关系再审恳求人李国良能够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定。保护再审恳求人李国良合法权力。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恳求人:李X
2011年3月21日
附:
(新根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建造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定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定书;
(2003)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定书;
(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定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定书;
(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决书;
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世,汉族,农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恳求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世,蒙古族,农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再审恳求人因与再审被恳求人宅基地胶葛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定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恳求
恳求事项:
一、恳求依法吊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定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保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定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决。
三、一审、二审、判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恳求人承当。
现实和理由
一、 本案现实
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根据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的恳求,颁布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恳求人吴秀英(老公陈洪奎)早11天获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恳求人和被再审恳求人建造用地目标。再审恳求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定书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恳求人一切。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阐明:再审恳求人李国良合法获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履行裁决书,再审恳求人阔建了再审恳求人寓居的房子。被再审恳求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定书吊销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定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所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可是再审恳求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恳求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定书保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定,2003年9月16日被再审恳求人,另案恳求再审恳求人持有的房子准建证和房子一切权证予以吊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间断了本案。
2004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今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吊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布再审恳求人的房子一切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恳求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保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独托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恳求人宅基地进行了丈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恳求人做出了过错的判定,现按照法令规则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吊销其判定成果从头判定。
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定后,再审恳求人获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决如下:吊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定;驳回被再审恳求人陈洪奎的申述。被再审恳求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决书(200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判定第20号民事判定收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决,提审本案。2010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吊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定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决;保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定。再审恳求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布了修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子一切权证,2001年6月24日,根据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的恳求,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布了修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恳求书)编号:2001.018号,赞同修建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所。具此修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恳求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恳求人阔建了再审恳求人寓居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恳求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获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布给再审恳求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子一切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收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恳求人李国良颁布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子一切权证,修建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所房子一切权证。再审恳求人李国良房子再2002年10月修建结束,而被再审恳求人吴秀英(老公陈洪奎)是在2005年修建完结的房子。现在都现已投入使用,撤除谁的房子都会形成丢失。
二、 法令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标准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告诉》[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则:“(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的;(二)有新的根据或许改动原裁判的;(五)引证法令条文过错或许适用失效、没有收效法令的;(六)违背法令关于溯及力规则的;(七)行政补偿调停协议违背自愿准则,内容违背法令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子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根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四)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根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五)对审理案子需求的根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恳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人民法院未查询搜集的;(十)违背法令规则,掠夺当事人争辩权力的;第二款:对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景象,或许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则的原文是:“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但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定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决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恳求人李国良其时没有取到新根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子一切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九条的法令规则提出恳求:恳求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履行裁决书卷宗;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吊销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恳求人做出了过错的判定,从头判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现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公正判定,以上这些根据和新根据和法令关系再审恳求人李国良能够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定。保护再审恳求人李国良合法权力。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恳求人:李X
2011年3月21日
附:
(新根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建造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定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定书;
(2003)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定书;
(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定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定书;
(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