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4:00统辖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准则,行政诉讼的统辖是关于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权限与分工的法令准则。换言之,它所处理的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归于法院受案规模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申述的问题。法院的审判权和统辖权,既有联络又有差异。审判权是统辖权的根底和条件,没有审判权也就不行能有统辖权;统辖权是审判权的详细履行,但归于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争议,并不是每一个法院都有统辖权。[1]《行政诉讼法》第3章共11个条文的规则便是我国行政诉讼统辖的内容。关于人民法院来说,它详细清晰了各法院之间对行政案子的统辖权,即规则哪一个案子应当由哪一个法院受理与审判,不同法院彼此间对行政案子的审理应怎么分工。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来讲,它便是要处理向哪一个法院申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统辖权确实认正确与否往往与能否做到案子的公平审判及裁判成果的顺畅履行等总是严密地联络在一起,有人形象地说:“选准了统辖法院,等于官司赢了一半”[2],因而人们关于完善统辖的法令规则及进步司法实践水平的要求日益增强。在诉讼法上,违背统辖的法令规则的行为,被视为是严峻违背程序法。
一、行政诉讼统辖的特征
1、它是区分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子的权限分工准则。行政诉讼统辖仅仅是指法院之间对行政争议、行政案子的统辖权限的区分,而不包含整个国家机联系统在处理行政争议问题上的功能权限区分。别的,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除一般人民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子。行政案子概由一般人民法院统辖。
2、它既包含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包含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子的权限分工。也便是说,统辖所要处理既有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区分问题,也有同级而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区分问题。是从“横”、“纵”两个方面来确认行政案子的统辖权。本文要处理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纵”向权限区分问题。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权限分工,不包含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尽管咱们实施四级两审终审制并有审判监督程序,但不管从理论仍是从实践而言,二审和再审程序都不必要树立独立的统辖准则。由于第二审的统辖仅仅一审统辖依法在审判程序上的持续与延伸,而审判监督是对包含统辖违法在内的审判过错的纠正。所以咱们会发现,行政诉讼法关于统辖准则的内容规则,自身并不包含第二审程序的事宜。在履行程序上也有一个由哪个法院担任履行的问题,理论上称之为履行统辖。可是,履行统辖的规范按第一审案子的统辖规范而定。因而行政诉讼统辖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正是第一审行政案子的分工与权限。为了更精确地掌握统辖的概念,有必要将其与审判权、主管、主审等概念作一剖析比较。行政审判权是法令赋予法院的审理与裁判行政案子的权利。它的主要特征便是终究处理争议的权利义务联系,包含主管权、统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履行权等内容。统辖权是审判权完成方式的一种,审判权又是统辖权的根底与条件。行政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子的规模。主管所处理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区分问题,而统辖所要处理的是那些人民法院现已取得主管权利的行政胶葛在法院系统内怎么确认案子审理的权限分工。换言之,一个行政争议首先要确认是否归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规模,也便是受案规模,然后才干确认该行政案子应当由哪一个法院统辖。主审是指在法院内部应当由哪一个审判组织详细担任行政案子的审理,而统辖指的是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权限区分。因而可以说,统辖确实认是条件,主审仅仅享有统辖权的法院进行的一种内部分工。依照人民法院安排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法院建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子。此外,在许多地方法院还建立了比如土地法庭、税务法庭等审理特定品种案子的专门法庭,它们也担任审理相应品种的行政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