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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关于丧葬抚恤待遇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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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丧葬抚恤待遇问题
  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则之前,参与乡镇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作工伤,现仍按根本养老保险规则收取养老金的1—4级工伤员工逝世,其丧葬抚恤待遇既可按工伤保险方法收取,即丧葬费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6个月付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收取;也可依照《关于调整我区员工逝世丧葬补助费规范的告诉(新人发〔2004〕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与自治区乡镇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逝世后抚恤待遇规范问题的告诉(新政办发〔2010〕169号)规则收取,即丧葬费依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2个月付出,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逝世时自己月养老金20个月付出。所需资金从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以上两种丧葬抚恤方针不能一起享用。以往作出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已参保的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契合原劳作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则)退休后照发自己原规范薪酬的老工人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其逝世时自己的月养老金规范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月养老金规范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的,可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对新政办发〔2010〕169号文件下发后逝世的,按其自己月养老金规范发给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低于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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