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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政府采购合同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6:33

众所周知,在政府收购活动,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后即就具有法令效力,不论是收购主体仍是供货商都有必要无条件地恪守中标、成交告诉书发送后的法令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政府收购合同。中标、成交告诉书对收购人和中标、成交供货商均具有法令效力。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后,收购人改动中标、成交成果的,或许中标、成交供货商抛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当法令职责。中标、成交告诉书发送后,不论是收购主体仍是中标、成交供货商,实践中均存在回绝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的现象,并且是层出不穷,一再发作。在拒签景象下,收购主体或许中标、成交供货商是应该承当违约职责仍是应该承当缔约过失职责,是应该承当行政职责仍是民事职责,议论纷纷。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定拒签方不承当任何的法令职责;有的法院判定应该承当缔约过失的民事职责(详见谷辽海编撰的《中国政府收购事例剖析》,大众出书社出书;前者事例如《中标告诉书带来什么》,后者如《约请投标遭受缔约过失职责》)。不论是我国《投标投标法》仍是《政府收购法》,尽管都对中标、成交告诉书的法令效力有清晰、强制性的规则。但是,假如一方不履行中标、成交告诉书应该承当什么样的法令职责,现行法令却都没有给出十分清晰的答案。故笔者以为,有必要对中标、成交告诉书的法令效力作一些剖析,不论是关于实践仍是立法都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咱们都知道,投标收购人宣布的投标布告是要约约请,投标人针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投标收购人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并宣布中标、成交告诉书是许诺。在许诺收效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选用“抵达主义”。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许诺不需要告诉的,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作出许诺的行为时收效。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的,许诺抵达的时刻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即: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我国《投标投标法》规则,开标后,评标委员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从中确认合格的中标人;定标后,应该投标收购人应该向中标人宣布书面的中标告诉书;依据政府收购法的规则,不论是经过那种政府收购方法,定标或确认成交成果后,都应该向中标或成交供货商宣布书面的中标、成交告诉书。两部法令都规则了中标告诉书宣布后即具有发作法令效力,这又不同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我国的投标投标活动和政府收购活动关于许诺的收效时刻是采纳“发信主义”。所谓许诺的“发信主义”,是指许诺在许诺告诉宣布时收效。“发信主义”更适合于投标收购方法的特定状况,因为采纳“抵达主义”,假如中标或成交告诉书在送达途中丢掉或延误,那么将影响到投标收购进程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一起也不利于及时束缚供货商或承包商,为了使中标人或成交供货商承当起签定合同的职责,遭到收购合同的束缚,然后更好地保护收购主体的权力。所以,我国投标收购合同的缔结中,规则了许诺收效时刻依“发信主义”,而非合同法上的“抵达主义”。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法中有关许诺的撤回等规则,不适用于投标收购。依据合同建立是否应以必定的方法为要件,合同又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许有必要依据法令规则的方法而建立的合同。因为政府收购涉及到财政性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政府收购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假如两边当事人还没有签定书面的政府收购合同,阐明合同联系还没有建立,也就不能依照合同的约好要求违约方来承当违约职责。这样以来,咱们又该怎么了解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后即收效的法令规则?笔者以为,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后对投标收购人和中标、成交供货商所发作的法令效力并不是政府收购合同建立的束缚力,更不是收效合同的法令束缚力,而是拘谨投标收购人和中标、成交供货商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的法令束缚力,对这种法令强制力的违背所承当的不可能是违约职责,而是合同缔结进程中的缔约过失职责。假使咱们以为,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后即构成政府收购合同,则有悖于我国《政府收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则,收购主体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经过书面的方法签定政府收购合同这一强制性的法令标准就徒具方法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为无效合同。所以笔者以为,从现行法令规则来看,假如发作收购主体回绝签定书面合同的行为,一方面应该承当行政法令职责,另一方面还有必要承当缔约过失的民事职责。假如中标、成交供货商回绝签定政府收购合同,所承当的只能是缔约过失的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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