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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签了代持协议风险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1:55
股权转让是将自己手中所有的股权转让给别人的一种行为。股权转让在必定的状况下应该签定一份股权转让谢协议。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股权转让签了代持协议危险剖析的相关材料。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协议的合法性;
现在,司法解释认可了一般状况下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可是假如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则协议仍将被视作无效。
比方:公务人员违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则,以股权代持的方法经商的;外商为了躲避外资准入方针,通过与大陆企业或个人签定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的身份出资法令制止或约束类职业的。
二、条款约好不明;
方针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改变的可能性,代持协议应当预见到这些可能发作的改变,并作出相应的约好。
比方:代持股权的份额并非原封不动,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份额的稀释,故在协议中仅约好股权份额是不恰当的;某些公司会依据融资需求建立境外架构,通过协议操控方法,将实践利益转移到境外的控股公司,假如代持协议没有预见到这种景象,则实践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证。
三、实践出资人难以建立股东身份的危险;
尽管司法解释必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能,可是出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出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建议,而不能直接向公司建议,存在必定的局限性。
实践出资人想从暗地走到台前,成为法令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行的。依据司法解释,有必要通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实践出资人方可向法院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
四、名义股东损害实践出资人利益的危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联系中,实践出资人在暗地,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力,面临各种引诱,很可能呈现名义股东损害实践出资人利益的景象。
比方:名义股东不向实践出资人转交财物收益,乱用股东权力(严重决议计划事项未经洽谈),私行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五、名义股东的危险;
以上几点,均反映了实践出资人的种种危险,以此看来,好像名义股东在两边的法令联系中占尽自动,无忧无虑——究竟,股权在我手中我怕谁?
可是状况并非如此,名义股东的危险有时并不比实践出资人小。比方:当实践出资人未实行出资职责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求在许诺的出资范围内承当补缴出资的职责,而不能以其不是实践出资人为由回绝承当职责。
六、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危险;
当然,假如实践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杰出协作,以上危险或许都能防止。可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危险。
当条件成熟、实践出资人预备免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践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求交税!一般,税务机关关于当事人辩称由于股权代持联系,并未发作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依照公允价值核算交税。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是具有必定的危险的,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留意具有哪些危险,而且应该仔细剖析协议上的条款。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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