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5:09收养挂号机关的统辖
(一)收养社会福利安排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由社会福利安排所在地的收养挂号机关处理挂号;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安排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挂号机关处理挂号;
(三)收养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或许由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爸爸妈妈或许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作监护人的,在该安排所在地)的收养挂号机关处理挂号;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许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许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挂号机关处理挂号。
收养挂号机关的统辖的法律规则:
收养挂号的统辖以及所需资料的规则
第一条 依据《我国公民收养子女挂号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华裔以及寓居在香港、澳门、台湾区域的我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区域(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请求处理收养挂号。
第三条 寓居在已与我国建立交际联系国家的华裔请求处理建立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请求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寓居国有权安排出具的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应当经其寓居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安排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 寓居在未与我国建立交际联系国家的华裔请求处理建立收养联系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请求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寓居国有权安排出具的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应当经其寓居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安排认证,并经已与我国建立交际联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我国公民请求处理建立收养联系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请求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托付的香港托付评判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我国公民请求处理建立收养联系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请求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区域有权安排出具的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台湾居民请求处理建立收养联系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请求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一)在台湾区域寓居的有用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用期内的游览证件;
(三)经台湾区域公证安排公证的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