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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会成为遗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0:08
据某市法院材料显现,2008年共受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产业纠纷案为208件,2009年为456件,2010年1~11月份为833件。如此大幅上升之势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沉思。笔者搜集的以下典型而有代表性的事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白叟再婚,一方婚前产业并非与对方无关
事例:
2006年3月,现已丧偶三年的凌志峰白叟与刘宝兰结为夫妻。至2010年元月凌志峰白叟逝世,两边并未发明多少夫妻一起产业。2010年4月,刘宝兰与凌志峰子女就凌志峰再婚前的一栋房子的承继发生争执。子女以为,刘宝兰只能够参加切割、承继其与凌志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凌志峰婚前的个人产业则彻底与刘宝兰关,并且凌志峰生前闲谈时从前屡次说过,其身后房子归子女承继,故刘宝兰无权承继该房子。但法院判定却支撑了刘宝兰参加的承继恳求。
点评:
《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刘宝兰与凌志峰虽是再婚,但并不扫除互相的爱人身份,互相之间具有当然的权。另一方面,《承继法》中所指的遗产,并没有就产业的发生时刻加以差异,即不管该产业构成于何时,只要被承继人生前一切,身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规模。再一方面,尽管凌志峰白叟生前可能说过房子归子女承继,但本案却不具有口头的收效条件,因为《承继法》第十七条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而本案并不存在“危殆情况”。假如凌志峰白叟有意,则不该立口头遗言。
白叟再婚,遗言无权处置婚后悉数一起产业
事例:
郭德春与谢玉兰均是早年丧偶。2000年元月,时年67岁郭德春与谢玉兰再婚。2008年,两边购买了一套价值82万元的商品房。2009年9月,郭德春忧虑自己虽年满41岁却因残疾而日子无着的儿子,便瞒着谢玉兰,亲书了一份遗言,言明该商品房悉数归儿子承继,并由两位街坊证明。2010年6月9日,郭德春突发脑溢血逝世。不久,其子遂持遗言要求承继悉数商品房,遭谢玉兰回绝。法院以为,郭德春的遗言只能处置自己的产业比例,而无权包含悉数夫妻一起产业,故驳回了其子的“独占”恳求。
点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郭德春单独处理悉数夫妻共有房子,显着是对谢玉兰所享有比例的损害,所超越部分并不具有法令效能。即郭德春的遗言部分有用:归于其能切割到的一半(41万元)应归其子承继,归于谢玉兰自己能够切割得到的另一半,则应归谢玉兰。再一方面,从整个《承继法》中看,被承继人就承继目标的挑选,仅在第二十八条作了限制性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即除此之外,被承继人有权自主、独立处置自己的遗产,故尽管郭德春将自己遗产悉数给儿子的“护犊”行为,对谢玉兰存在不公的成分,但并不影响其效能。
白叟再婚,遗产的归属并非“先占为王”
事例
自2005年66岁的吕先发与65岁康富英再婚后,互相便闲不住,一向运营着一个水果摊,渐渐积累了24万元存款。因为康富英没有文明,存折、暗码便一向由吕先发保管。2010年5月,因为终年的胸部不适加重,吕先发预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出于忧虑身后麻辣的康富英在产业处理上对自己与前妻所生女儿晦气,遂将存折交给了女儿并奉告了暗码,由女儿将钱悉数取去。两个月后,吕先发病逝。康富英因与吕先发女儿就存款的归属、承继发生争执,互相无法达到共同而成讼。
点评:
该存款应由吕先发、康富英各占一半,吕先发的一半应由康富英、吕先发女儿承继,即康富英18万元,吕先发女儿6万元。一方面,吕先发无权单独处理该24万元夫妻一起产业,理由同前所述。另一方面,吕先发之举并非遗言行为。依据《承继法》之规则,承继包含法定承继和两种,而吕先发将存折交给女儿并奉告暗码,由女儿将钱悉数取去的行为,并不具有两者之一的法令特性,故女儿也不能因而经过承继取得吕先发所享有的一半比例;再一方面,《承继法》第二条指出:“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也就是说,被承继人逝世时,其产业现已转化为遗产。如无遗言,任何人均无权私行处置,故吕先发女儿在此之前先占的存款,有必要列入遗产的切割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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