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有何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3:21
关于连带职责有何法令规则?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款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款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履行职责;负有连带职责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职责,履行了职责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53、合伙运营期间发作亏本,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好分管或许未合理分管合伙债款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款,应当承当清偿职责;退伙人已分管合伙债款的,对其参与合伙期间的悉数债款仍负连带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款,应先以其悉数产业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四十条合伙人因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清偿数额超越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亏本分管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作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相关债款人不得以其债款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款;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款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整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赞同将该产业比例转让给别人的,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为该合伙人处理退伙结算,或许处理减少该合伙人相应产业比例的结算。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款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款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履行职责;负有连带职责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职责,履行了职责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53、合伙运营期间发作亏本,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好分管或许未合理分管合伙债款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款,应当承当清偿职责;退伙人已分管合伙债款的,对其参与合伙期间的悉数债款仍负连带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款,应先以其悉数产业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四十条合伙人因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清偿数额超越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亏本分管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作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相关债款人不得以其债款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款;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款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整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赞同将该产业比例转让给别人的,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为该合伙人处理退伙结算,或许处理减少该合伙人相应产业比例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