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和证据收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22:16侵略知识产权违法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新式的违法,跟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种违法出现日益严重的趋势,也越来越引起政府和理论界的注重。侵略商业秘密罪又是其间比较多发和争议较多的违法方式之一,本文试就其确定和依据收会集触及的一些问题加以讨论。
一、侵略商业秘密罪的根由
(一)世界法
1、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侵略商业秘密划归为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赛。而关于反不正当竞赛在世界条约中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定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尽管其时它罗列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不直接包含侵略商业秘密内容。该条约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条第2项规则:“工业产权的维护对象是专利、有用型式、外型规划、商标、服务符号、厂商称号、产地标志或原产地称号以及阻止不正当竞赛”。一起在10条(之二)规则:“不正当竞赛(1)本联盟成员国有必要对各该国国民确保予以撤销不正当竞赛的有用维护。(2)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背诚笃运营的竞赛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赛的行为。”[1]可见该条约对不正当竞赛概念界定为在工商业活动中违背诚笃运营的竞赛行为,但这无无妨它成为日后反不正当竞赛世界维护的源头和重要立法根由。
2、WTO中的有关规则
2002年11月我国加入了世界交易组织(WTO),在WTO文件附件1C《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规则受维护的知识产权有七种,包含:版权及其相关权力、商标、专利、地舆标志、工业规划、集成电路的布图规划、未公开信息,其间在第7节“对未发表信息的维护”第39条明确规则:“在确保针对《巴黎条约》(1967)第10条之二规则的不公平竞赛而采纳有用维护的过程中,各成员应按照第2款对未发表信息和按照第3款提交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进行维护”。这儿“未发表的信息”,实质上便是咱们所说的商业秘密。[2]
(二)国内法
我国历史上重农轻商,建国以后又长时间施行计划经济,缺少对商业秘密维护立法的根底,真实的立法作业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成型的。
1、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规则
1993年12月1日开端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在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维护的立法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含义。该法第一次阐明晰商业秘密的内在和本质特征。其第10条规则:“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则了侵权行为人可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由被害人提起补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但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反不正当竞赛法没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