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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所得税扣除的相关具体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6:53
员工工伤逝世补偿所得税扣除的相关详细问题
【问题】
我公司因工伤逝世工人一名,补偿60万元。
问题1、此项补偿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次性悉数在本钱费用列支?
问题2、仍是依照国税函[2009]3号:依照其他规则发作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此费用是否归于“员工福利费列支规模”,详细能否据实扣除,还要看我公司员工福利总额是否在税前扣除薪酬的14%规模以内列支。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规则:
《施行法令》第四十条规则的企业员工福利费,包含以下内容:
(一)没有施行别离办社会功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分所发作的设备、设备和人员费用,包含员工食堂、员工澡堂、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分的设备、设备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分工作人员的薪酬薪水、社会保险费、住宅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员工卫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钱银性福利,包含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施行医疗统筹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供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助、员工交通补助等。
(三)依照其他规则发作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员工福利费开销,不超越薪酬、薪水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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