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医疗费用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20:43医疗费是指医治在路途交通事端中所受的危害或危害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康复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医治费用。与医治事端危害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补偿。关于因交通事端伤口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危害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医治单位的确诊或法医鉴定定见予以恰当补偿。医疗费包含挂号费、查看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损害的费用。
医疗费补偿的核算规范,依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端伤口医治所有必要的费用核算,凭证付出(凭证付出是指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付出)。在没有县以上医院的当地,需求紧迫抢救或医治细微的事端伤口,可以凭其医疗单位的单据,通过公安机关事端办案人员对单据进行审阅后补偿。
原医治医院无法满意医疗需求,的确需求转院医治的,应当出具原医治医院的转院证明。
医治与交通事端损害无关的疾病,不该当补偿。关于小伤大养,扩展查看和医治规模的,均不该补偿。
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没有康复,确需持续医治的,应按医治必需的费用结付。这部分费用一般参照结案前已用费用和医师主张,确认结案后持续医治大体费用,这部分费用结案时同时核算在危害补偿费中。
对危害经医治后体征固定而留传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医治的,或伤情未康复的,对其末来医治费用可以确认的,依照医治有必要的费用补偿;不能确认的,当事人今后可另行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