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实施。接下来就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详细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复核死刑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经过)
为保证死刑案子审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的若干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决、判定,或许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决。
第二条 原判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决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详细确定的某一现实或许引证的法令条款等不完全精确、标准的,能够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定或许裁决。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审人民法院违背法定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子,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其间部分违法的死刑裁判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以为其间部分违法的死刑裁判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能够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定。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其间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以为其间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能够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核准死刑的,依据案子详细景象能够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许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提审或许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案子,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直接改判;有必要经过开庭审理查清现实、核实依据的,或许有必要经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案子,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从头审判的案子,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则核准或许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证相关法令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复核死刑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经过)
为保证死刑案子审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的若干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决、判定,或许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决。
第二条 原判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决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详细确定的某一现实或许引证的法令条款等不完全精确、标准的,能够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定或许裁决。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审人民法院违背法定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子,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其间部分违法的死刑裁判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以为其间部分违法的死刑裁判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能够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定。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其间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以为其间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能够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核准死刑的,依据案子详细景象能够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许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提审或许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案子,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直接改判;有必要经过开庭审理查清现实、核实依据的,或许有必要经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案子,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从头审判的案子,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则核准或许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证相关法令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