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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0:08关于天津赋闲稳妥金收取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天津赋闲稳妥金收取条件
赋闲人员契合下列条件的,从赋闲稳妥基金中收取赋闲稳妥金:
(一)赋闲前用人单位和自己现已交纳赋闲稳妥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
(三)现已进行赋闲挂号,并有求职要求的。
赋闲稳妥金是赋闲稳妥经办组织支交给赋闲人员,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从赋闲稳妥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最主要的赋闲稳妥待遇。收取赋闲稳妥金应具有如下条件:
1、赋闲前用人单位和自己现已依照规则交纳赋闲稳妥费满1年。
2、非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一般是指停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开除和解雇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妥而依法与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赋闲挂号,并有求职要求。赋闲挂号是赋闲人员进入申领赋闲稳妥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赋闲人员享用赋闲稳妥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确定赋闲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组织挂号求职,并参与再工作活动为衡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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