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犯罪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5:24强奸罪违法主体
强奸罪的主体属特别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构成强奸罪。
依据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妇女包含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强奸罪科罪处分。妇女在共同违法中,假如唆使、协助别人强奸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经过、2000年2月24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规则,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关于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情节细微、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发布、2002年3月26日起实施的《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科罪名的补充规则》的规则,对刑法第236条规则的违法行为往后一致以强奸罪适用罪名,撤销奸淫幼女罪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