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房屋抵押债权应有“先来后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5:26
王先生是外地人,几年前来到贵阳市经商。2006年12月,生意中结交的一个朋友向他借钱,该朋友提出以一处房产作典当,向其借10万元现金,借期为一年。其时房子评估价为21万元,签定告贷协议后他们即办了典当挂号。本年11月,那位朋友忽然通知王先生要卖房还钱,请他一同去办手续,在办手续过程中,朋友通知他,在典当之后一个月,又用这套房作典当向另一人借了10万元,而且答使用变卖的房款先还后借的这10万告贷,因为房子只卖了18万元,所以现在只能先还给他8万元,剩下的2万元只能等日后再还了。王先生知道后很愤慨,分明典当给他的房子怎能又典当给别人呢?所以,王先生要求那位朋友有必要用房款先归还他的10万元才赞同帮忙办有关手续。王先生问询:这样的要求合不合理?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杨昌毅律师剖析以为,王先生的朋友将典当给王先生的房子在剩下典当价值范围内再次典当是合法的,但变卖典当房子的价款应当优先归还给王先生。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因为你朋友用于典当的房子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减去你10万元的担保债务,仍有10万的余额,为了充分利用社会产业的价值,法令答应将典当产业未建立典当的余额部分再次典当。故王先生的朋友将典当房子在10万元的剩下典当价值范围内再次典当契合法令的规则,合法有用。
现典当的房子终究只变卖了18万元,无法清偿20万的典当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告贷人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债务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则清偿:(一)典当合同已挂号收效的,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务份额清偿”,及《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典当权时,以典当挂号的先后次序受偿”的规则,优先归还典当挂号在先的债务。王先生与其朋友签定的典当担保合同在再次典当前一个月就现已挂号收效,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杨昌毅律师剖析以为,王先生的朋友将典当给王先生的房子在剩下典当价值范围内再次典当是合法的,但变卖典当房子的价款应当优先归还给王先生。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因为你朋友用于典当的房子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减去你10万元的担保债务,仍有10万的余额,为了充分利用社会产业的价值,法令答应将典当产业未建立典当的余额部分再次典当。故王先生的朋友将典当房子在10万元的剩下典当价值范围内再次典当契合法令的规则,合法有用。
现典当的房子终究只变卖了18万元,无法清偿20万的典当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告贷人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债务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则清偿:(一)典当合同已挂号收效的,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务份额清偿”,及《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典当权时,以典当挂号的先后次序受偿”的规则,优先归还典当挂号在先的债务。王先生与其朋友签定的典当担保合同在再次典当前一个月就现已挂号收效,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