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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具体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0:18
典当与质押的差异详细是怎样的?
1、意义不同。典当,指债款人对债款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款担保的产业,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以该产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凭据移送债款人占有,以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以该产业折价或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2、典当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力。
3、典当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移转占有。占有权是否搬运是典当与质押最实质的差异。
4、债款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孳息不同。在典当中,典当期间典当物所生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典当人收取,典当权人无权收取典当物所生孽息。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还有约好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5、典当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质押的当事人不用处理质押挂号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
6、同一担保物上能否重复设定担保权不同。在典当担保中,典当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典当,即典当人依法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两个以上典当权。也便是说,法令答应典当权重复设置,典当人依法可以同时或先后就同一项产业向两个以上的债款人典当,但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而在质押中,法令不答应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且质押担保须以出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为合同有用建立的要件,所以实践中也不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的现象。
7、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典当人洽谈以典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款。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剖析的典当与质押的差异,期望可以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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