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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外包装属于商标侵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7:19
A是B保健食物厂出产的带有图画注册商标的抗疲劳保健品斯力胶囊的国内总经销商,两边协作多年。A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未经B赞同的情况下,私行替换了B的斯力胶囊保健食物外包装。替换后的外包装更精美,尽管没有改动B的注册商标,但在原包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最新产品”、“一粒收效”等字样,使顾客误以为是B保健食物厂的新产品。工商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并立案查询。
不合
在案子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关于此案应根据何种法规处理,有3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A的行为违背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则。斯力胶囊保健食物国家赞同的保健功用是抗疲劳,而A在替换的外包装上宣扬、介绍该保健品时运用绝对化言语并扩展其功用规模。《食物广告发布暂行规则》规则:“保健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赞同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恣意扩展规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扬介绍产品是否归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指出:“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则,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许直接宣扬、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方式;对含有产品宣扬、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扬品。”因而A的行为违背了《广告法》第十九条“食物、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有必要符合卫生答应的事项,并不得运用医疗用语或许易与药品混杂的用语”的规则,对此案处分的关键是查清其广告费用,即A印制该保健品外包装所付出的一切费用,然后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A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形成分、功能、用处、出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的规则,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处分。
第三种定见以为A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则。A在未经商标一切人B赞同的情况下,私行替换了B的斯力胶囊保健食物外包装,尽管替换后的外包装没有改动B原有的注册商标,可是A将B的注册商标运用在含有违背《广告法》规则的外包装上,让顾客误以为是B在诈骗顾客,危害了注册商标一切人B在大众中的形象。A的行为给B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了危害,归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商标法律师愈加赞同第三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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