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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中,开庭询问的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1:22
依据法律规则,主张被告或许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尽量从一审的现实和依据方面有贰言,影响科罪量刑进行论述,争夺二审能开庭审理,这样给二审改判多一些时机。那么在二审中,开庭问询的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通过阅卷、调查和问询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现实、依据或许理由,合议庭以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能够不开庭审理。” 当事人在二审有两项重要权力,一是申请回避的权力,二是提出新的现实、依据或理由的权力。问询当事人便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这两项权力。二审法官问询时,应当奉告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现实、依据或理由。经问询当事人,确认有新的现实、依据或理由的,案子承办人应当向合议庭提出,有必要开庭;假如确认没有新的现实、依据和理由的,应当向合议庭提出不开庭的定见,合议庭合议确认能够不开庭审理。因二审是由上诉人发动的,问询当事人特别是上诉人,是二审法院确认是否开庭的前置程序。
刑事二审开庭审理案子有哪些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关于下列案子,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确定的现实、依据提出贰言,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上诉案子;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子;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子。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议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定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子,能够到案子发生地或许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确定的现实、依据提出贰言,或许影响科罪量刑的上诉案子;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上诉案子;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子。
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上诉案子,虽不归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能够理解为有条件的能够开庭,没有条件的就能够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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