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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行为之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8:29

未审核恳求医师执业答应者的恳求资料和对卫生室进行实地考察便给予执业答应的行为应当予以吊销
【关键字】原告资历  诉讼期限  合法
【案情简介】
原告:井书真
被告:宁津县卫生局
第三人:赵忠恒
原告老公郑全刚因身体不适于2005年6月找第三人赵忠恒医治,在6月27日赵忠恒给其输液时呈现紧迫症状,经抢救无效逝世。后原告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补偿致其老公逝世的丢失,并于2005年7月2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时,第三人供给了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复印件。2005年10月9日德州市医学会做出了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载明“医方供给的有关资料1、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用药答应证、卫生答应证复印件各一份。……医方承当首要职责。”2、国务院《村庄医师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被告按规则对宁津县规模内的村庄医师进行有关训练,并依据省卫生厅承认的考试内容、考试规模,并由省卫生厅布署、市卫生局安排进行了考试,第三人赵忠恒在该次考试中考得65分,成果合格,2000年7月10日第三人赵忠恒向宁津县卫生局恳求设置村卫生室,并填写行政村卫生室恳求执业挂号注册书,但未填写负责人受训或学习状况、其他人员根本状况、卫生室根本状况、设备器械状况、上年度事务状况、供给证件状况。2000年7月10日地点村宁津县宁津镇南关东村民委员会及地点城镇卫生院宁津镇卫生院出具了“赞同”的定见并盖章。但发证机关宁津县卫生局未写明注册核准挂号事项、核批主管领导定见,未加盖卫生局公章。2000年7月20日宁津县卫生局向第三人颁布了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2005年6月8日宁津县卫生局为赵忠恒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但换证时未对该卫生室是否具有执业条件进行核实。
原告诉称,被告宁津县卫生局于2005年3月15日给第三人赵忠恒颁布了村庄医师执业证书。经原告过后了解,第三人底子不具有法定的执业资历,但被告却疏于检查,违背法定程序,给第三人颁布了以上证件,为第三人不合法行医发明了条件。2005年6月27日下午,第三人在给原告老公郑全刚输液时,因呈现过敏反应,被告未能采纳任何的抢救办法,致原告老公郑全刚逝世。为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吊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布的村庄医师执业证书。
被告宁津县卫生局辩称,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历。被告为第三人赵忠恒颁布村庄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没有侵略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诉讼已超越法定受理期限。三、被告给第三人赵忠恒颁布村庄医师执业证书契合法律规则,且颁证程序合法。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原告之夫在第三人为其治疗过程中逝世,经德州医学会判定,第三人负首要职责。被告向第三人颁布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将对原告恳求民事补偿在适用法律上发生实践影响,故对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历予以承认。被告建议原告方在郑全刚逝世后就知道被告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没有供给相应依据,且建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3个月的申述期限,本院不予支撑。庭审中被告未能供给法律规则第三人恳求执业挂号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第三人在填写《医疗机构恳求执业挂号注册书》时未填写有关人员、设备、事务等相关状况,第三人在恳求报告中注明“卫生室面积30平方米”不契合《医疗机构根本准标(试行)》第五部分的规则。被告也未按规则对第三人的卫生室进行检查和实地考察,且没有注明核准挂号的事项及是否核准挂号。对2005年6月8日为第三人换发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这一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依据。因而,被告宁津县卫生局给第三人赵忠恒颁布372431016535号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的行政行为依据不足且违背法定程序。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一目、三目之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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