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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3:15

公房使用权能否承继问题,传统的观念以为,依照承继法,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房并非死者个人财产,不归于遗产,当然不发作承继问题。笔者以为,公房使用权是能够承继的。榜首,遗产既包含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包含财产权力。“例如,公民生前享有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公民逝世时可与其所担保的债务同时作为遗产;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典权在权力存续期间,在土地使用权人、典权人逝世时。该土地使用权、典权归于遗产规模。”(8)可见,他物权,包含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可作为遗产,公房使用权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权力当然能够作为遗产;第二,前面笔者现已论述,公房使用权名为公房租借,本质具有什物薪酬的含义。假如这种权力不允许承继,将侵略承继人的合法权力。《城市公有房子处理规则》第28条规则:承租住所用房的,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其一起寓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乐意持续实行原契约的,能够处理更名手续。从该条规则中也能够看出,公房使用权是能够承继的。
在发作承继争议时,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条的规则精力处理。即:各承继人就作为遗产的使用权房子的价值及归属达到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景象别离处理:(一)各方均建议作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子的而且赞同竟价获得的,应当允许;(二)一方建议房子使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到共同的,可由评价组织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使用权作出评价,获得房子使用权的一方应按承继比例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两边均不建议房子使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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