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1:33(一)在担保实务中,确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法,而连带职责确保又较一般确保一般适用。
连带职责确保是经过确保合同建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规则:“当事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前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
因为连带职责确保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即在连带职责确保合同中,债款人与连带职责确保人之间不存在对价联系,债款人只享有要求连带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权力,而连带职责确保人只承当代偿职责的职责,并且当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前没有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既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直接要求连带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上述不对等联系的存在,使得许多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的担保人在债款人行使权力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只能向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
其实这一感觉仅仅表面现象,实际上为表现债款人与连带职责确保人之间的确保联系是相等主体之间的法令联系,法令赋予连带职责确保人几种权力,以对立债款人或许确保连带职责确保人本身的合法权益,这些权力之中尤以抗辩权最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规则:“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债款人抛弃对债款的抗辩权的,确保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款人行使债款时,债款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款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力。”
从上述法令规则能够看出,抗辩权是债款人对立债款人完成债款的权力,连带职责确保人同主债款人相同享有法令规则的对立债款人的抗辩权。当债款人行使权力,要求连带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时,连带职责确保人并不是一味地承当确保职责,而是能够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款人的要求,回绝或许推迟实行担保职责。
因而,连带职责确保人合法地行使抗辩权,对提高本身在合同实行中的位置,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连带职责确保人的抗辩权大体上能够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⑴根据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⑵根据确保合同享有的抗辩权;⑶专属抗辩权。
⑴根据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在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的主合同实行期届至时,主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债款时,债款人能够直接要求连带职责确保人代为实行,承当确保职责。连带职责确保人的确保职责的从属性、代替性,决议了连带职责确保人在承当主合同职责的一起,也应当享有主合同的权力。主债款人享有的抗辩权,连带职责确保人也应当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