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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如何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0:20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则: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履行死刑的指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给履行。可是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中止履行,而且当即陈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一)在履行前发现判定过错的;
(二)在履行前罪犯揭露严重犯罪现实或许有其他严重建功体现,或许需求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则,履行机关在履行死刑前,假如发现有上述三种景象之一的,都应当中止死刑的履行,并将中止死刑履行的原因当即书面形式陈述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交给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即查明现实状况,并依据查明的状况作出处理。假如以为原判确有过错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假如罪犯检举揭露严重犯罪现实或许有其他严重建功体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惩罚;假如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惩罚。凡经查明判定并无过错,或罪犯并无严重建功体现,则仍应需履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从头签发死刑履行指令才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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