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应保留份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7:06【案情】
贾某早年丧偶,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贾宝正在读大学,深得贾某心爱,女儿贾玲自小患病,日子不能自理,贾某对其有讨厌之情。贾某病重时缔结遗言,将其一切的房子两间及存款5万元等产业悉数留给儿子贾宝。贾某逝世后,贾宝承继了其悉数遗产,而贾玲日子好不容易。因而,贾玲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遗言无效,并恳求分得其父贾某的部分遗产。法院支撑了贾玲的诉讼恳求,承认贾某的遗言因未给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法定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属无效,并判令贾玲获得遗产中的房子一间,存款3万元。
【分析】
本案触及我国《承继法》的遗言承继中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承继权的维护问题。
遗言承继,是指承继开端后,依照被承继人所立的有用遗言,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承继准则。公民依法能够定立遗言自在处置个人产业,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也能够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以外的人。但一起,我国《承继法》以“必留份”的方法对遗言人的遗言自在加以约束,该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该条规则归于强制性规则,因而,若遗言取消了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的,应属无效。该规则的立法主旨即在于维护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权益,以求法令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并避免遗言人经过立遗言的方法将应当由家庭承当的责任而面向社会,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别的,《最高院关于〈承继法〉若干意见》第37条规则:“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该条关于必要的遗产比例的多少并没有给出一个确认的数目,给予了法官必定的自在裁量权。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根据被承继人留传产业的数额和缺少劳动能力又无日子来源承继人的实践需要来确认,一般景象下,必要的遗产比例应与其他法定承继人的均匀比例持平,在实践处理中,为维护缺少劳动能力又无日子来源的承继人的利益,必要的遗产比例会略高于法定承继的均匀比例。
本案,贾某所立的遗言因未给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法定承继人贾玲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当属无效,所以法院该项判定是正确的。贾玲根据上述法令规则,有权要求获得必要的遗产比例,法院也支撑了该项恳求,判令贾玲获得遗产中的房子一间,存款3万元,该遗产比例略高于贾玲法定承继的均匀比例,表现了法官的自在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