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仲裁有哪些基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2:15合同争议裁定的基本准则
依据《裁定法》有关规则,在合同争议裁定过程中,应当遵从下列基本准则:
1、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准则
这一准则要求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本着从实践出发,脚踏实地的精力,对争议事项作全面仔细的调查研讨,在查清案子现实的情况下,分清是非,判明职责,并依据法令规则作出正确的判决,以确保裁定的客观和公平。在裁定中,裁定安排应防止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等行为,更不行徇私枉法,而应严厉依法办案。
2、先行调停准则
这一准则是指裁定安排在受理合同争议后,本着促进两边争议的处理、缓解其对立的精力,在查清案子现实的基础上首要进行调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以求消除当事人世的隔膜,相互体谅,自愿达到宽和协议,然后处理争议。先行调停有必要是在当事人自愿承受调停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不肯调停的,裁定安排就不能进行调停,而应当开庭强制判决。并且,当事人赞同调停,但通过裁定安排调停后仍达不成协议的,也应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决。调停达到协议的,裁定安排应当制造调停书或许判决书。
3、保证当事人相等地行使权力准则
在裁定活动中,无论是请求人仍是被请求人,它们的法令地位都是相等的,都有权享有裁定程序规矩中规则的各项权力,如陈说现实,进行争辩,供给有关依据、延聘律师参与裁定活动等。因而,裁定安排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当事人相等地行使这些权力,不得轻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4、一次判决准则
所谓一次判决,又称一裁结局,是指裁定安排对合同争议实施一裁终审制,即判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令效力,当事人有必要履行,不得请求复议,也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述。一方不履行裁定判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履行。一次判决有利于争议的敏捷处理,以尽可能防止因争议久拖不决所带来的当事人丢失的扩展以及因而而形成的其他消沉结果。
5、独立裁定准则
这一准则是指,裁定安排受理合同争议后,依法享有独立裁定权,单独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争议作出具有法令效力的终究判决,而不受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与。当然,裁定安排独立行使裁定权并不意味着裁定活动不受监督,人民法院有权对裁定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的判决有权予以吊销或许不予履行。
裁定安排及裁定人员
裁定安排,是指按照法令规则建立,并依法对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争议和其他产业权益争议专门地进行裁定的安排。在我国,裁定安排是裁定委员会。因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不同,我国分别对这两类合同争议的裁定规则了不同的裁定安排,即我国裁定委员会分为两类:一是对国内合同的裁定委员会,是各地建立的裁定委员会;二是对涉外合同争议的涉外裁定委员会,是我国国际商会建立的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它能够在一些当地建立办事处)。
依据《裁定法》第十条规则,裁定委员会(处理国内合同争议的,下同)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点市建立,也能够依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建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建立。依据该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则,裁定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裁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令、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裁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令、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裁定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榜首,从事裁定作业满八年的;
第二,从事律师作业满八年的;
第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第四,从事法令研讨、教学作业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第五,具有法令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作业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许具有平等专业水平的。
裁定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联系,裁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裁定实施一裁结局的准则,各个裁定委员会之间也没有上下级从属联系。在处理案子时,裁定不实施等级统辖和地域统辖,裁定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也就是说,两边当事人能够在国内恣意挑选裁定委员会来处理其合同争议,而不受地域和等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