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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6:44

一家注册资金50万元、从业人数8人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该公司在请求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后,是否实施教导期办理?在进项税的核算上应怎么处理?
依据《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对新确定为一般交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施交税教导期办理。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教导期办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告诉》)第三条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办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员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该公司在依照规则确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后,实施教导期办理。
《告诉》第五条规则,新确定为一般交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施交税教导期办理的期限为3个月。在进项税金的核算方面,则应依据《告诉》第十一条规则进行处理,教导期交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没有穿插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送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据)注明或许核算的进项税额。教导期交税人获得增值税抵扣凭据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相关科目。穿插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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