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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2:29
2003年10月,我与开发商签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的格局条款约好,开发商于2003年12月1日前交房,交房条件为获得房地产权证。一起,开发商又在弥补条款中写明以获得新建住所交给使用许可证为交房规范。2003年11月15日,开发商告诉我处理交房手续,但开发商直至2003年12月25日才获得大产证。我以为,合同已清晰约好开发商获得大产证是交房条件,开发商应当归于推迟交房,需承担职责。不知我的观点是否精确?
回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格局条款和弥补条款的约好不一致时,应以当事人另行约好的弥补条款为准。与开发商虽然在预售合同中约好交给条件为获得产权证,但弥补条款又约好房子的交给以开发商获得新建住所交给使用许可证为准。这样,交给条件现已作了改变,应以弥补条款为准。现开发商已在合同约好的交房日期之前获得了新建住所交给使用许可证,并处理了房子交代手续,就不存在违约状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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