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涉外仲裁案件应如何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3:25

本市某化工厂(简称A厂)于2003年10月与英国某贸易公司(简称B公司)签定两边合资组成化工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则:合资公司总出资额为1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80万美元,A厂出资50万美元,B公司以30万美元的进口设备作为出资。注册资本由合资两边按其出资份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合资公司经同意建立后,A厂向银行贷款420万元人民币,于2003年12月划入合资公司账户一起按合同规则的责任在办理法令手续、基建工程、专利出产技术引进等方面都投入了必定的资金,而B公司只投入了15万美元的进口设备,另50%的出资迟迟未到位,为此两边发生了争议。A厂依据两边合资合同中的裁定协议,于2004年2月向天津裁定委员会提出了裁定恳求。 
裁定庭具体审理了两边当事人的书面恳求,辩论和有关依据资料后,注意到两边有持续协作的希望且英国公司也许诺在一个月内出资到位。裁定庭以为这是进行调停的杰出关键。而A公司却对调停心存疑虑,原因在于A公司忧虑B公司是外国法人,一旦其不自觉实行调停协议,恳求强制履行则成为难事。该案的首席裁定员是某大学一位资深教授、国际经济专业的博导、涉外裁定员,他为A公司具体讲解了涉外裁定案子的履行问题。1958年包含我国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供认和履行外国判决条约》(即纽约条约)中,规则了对裁定判决书的履行问题,而没有触及调停书的履行。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调停达到协议的,裁定庭应当制造调停书或许依据协议成果制造判决书,调停书与判决书具有平等法令效力。故A公司能够经过恳求裁定庭依据调停协议的内容制造判决书的方法,处理其关于履行问题的忧虑。首席裁定员的解说打消了恳求人的顾忌,终究促进两边当事人达到调停协议,裁定庭出具了判决书。 
天津裁定委员会沿海分会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9号B区五楼,联系电话:25204008。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