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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形式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4:27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各种著作方法
(1)音乐著作
音乐著作是指以曲谱方法或未以曲谱方法体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著作。如歌曲、交响乐等。应当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扮演不是音乐著作,而是对音乐著作的表达和再现,归于邻接权的客体。
(2)戏曲著作
狭义的戏曲是以古希腊悲喜剧为初步,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而在国际广泛盛行的舞台扮演方法。“drama ”,我国话剧等。
广义的戏曲:如我国的戏曲、日本的歌舞剧、印度的古典戏曲等。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戏曲著作是指将人的接连动作同人的说唱表达有机地编列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扮演,并经过扮演来反映某一事物改变进程的著作。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
(3)曲艺著作
曲艺是我国特有的民间艺术,首要以说、弹、唱等来体现其艺术性。首要包含相声、快板、评书、弹词、梅花大鼓。
(4)舞蹈著作
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规划程序的编列,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法来记载,而舞蹈者的扮演归于邻接权维护。
(5)杂技艺术著作
杂技艺术著作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的著作类型。它是指杂技、戏法、马戏等经过形体动作和技巧体现的著作。
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等著作,不包含扮演者对著作的扮演。扮演者的扮演只能受邻接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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